詹某某
彭莉(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莉,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號。
負責人李國斌,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詹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詹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詹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詹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詹某某負擔。
審判長:鐘江林
書記員:高小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