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公民身號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杰(特別授權代理),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山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陽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真真(特別授權代理),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霜(特別授權代理),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詹某某訴被告李山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原告詹某某向本院申請訴訟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0102民初3230號民事裁定書,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原告詹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杰,被告李山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真真、吳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92.92萬元人民幣,并支付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11月,被告因資金周轉需求,向原告借款。原告詹某某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分12次向被告李山河銀行賬戶轉款292.92萬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被告李山河均未還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原、被告主體身份適格;
證據二、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證,證明轉款事實以及原被告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被告李山河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全部否認。原、被告雙方沒有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實際是投資關系,對于2015年11月9日轉款200萬已經由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過,案號為(2017)鄂0102民初7544號,原告也承認是配資炒股行為,對于其他的92萬元人民幣,雙方也沒有借貸合意,也是基于投資行為。此外,多次轉款的原因是支付本金及配資炒股的利息,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可能涉及虛假訴訟,懇請法庭駁回。
被告李山河為支持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交情況說明復印件一份作為證據,該證據原件在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7544號卷宗中存檔,證明原告對于這200萬并非是真正的權利人,此轉款行為也并非是基于借貸行為產生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間分多次向被告李山河轉賬共計2,929,200元。
2016年11月30日,原告詹某某出具情況證明一份,載明“2015年11年9日,本人受張裕明的委托,將張裕明匯給我的兩百萬元匯款給李山河,作為_______帳(賬)號炒股借款保證金,2016年月日李山河將_______帳(賬)號平倉,李山河未將剩余保證金2,000,000元歸還給張裕明。特此證明?!痹嬲材衬吃谏鲜銮闆r說明上簽字并按手印。
上述事實,有轉賬明細及《情況說明》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庭審中,原告詹某某主張涉案2,929,200元系被告向原告借的借款,但未提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經合議庭釋明,原告詹某某堅持其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原告詹某某僅依據轉賬記錄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匯款記錄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經濟往來,但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系,且被告李山河向本院提交的《情況說明》中關于“將張裕明匯給我的兩佰萬元匯款給李山河,作為_______帳(賬)號炒股借款保證金”的表述,與原告所述事實矛盾,以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故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詹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234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耀輝
人民陪審員 祁軍
人民陪審員 劉宇
書記員: 常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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