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十堰市鄖陽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十堰市北京北路82號京華新天地。
負責人:戢運忠,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冰鈺,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金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
被告:秦道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金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銀城路88號16、17樓102B單元。
負責人:施建峰,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菊,湖北延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經(jīng)營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陸家嘴環(huán)路958號華能聯(lián)合大廈2層C區(qū)。
負責人:楊樺,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敏,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詹某某訴被告杜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何金堯、秦道喜、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審判員彭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被告杜某某、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冰鈺、被告何金堯、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志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財產(chǎn)損失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95460.07元;二、判令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劃分、承擔;三、判令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劃分、承擔賠償;四、被告何金堯、秦道喜互相承擔連帶責任;五、本案訴訟費用由七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12月31日16時31分許,被告杜某某駕駛鄂C×××××號小型轎車由十堰市張灣區(qū)柏林方向往紅衛(wèi)方向行駛,行至花果路千字溝路段時,在與對向車道會車時,超越同向由被告何金堯駕駛的屬被告秦道喜所有的鄂C×××××號小型轎車,變回車道時未與被超越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造成被告何金堯駕駛的鄂C×××××避讓時撞上右側原告詹某某所駕駛的鄂C×××××號普通摩托車,致使原告詹某某倒地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杜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何金堯和原告詹某某各負次要責任,乘客鐘道云無責任。隨后,原告詹某某被送往十堰市風花果醫(yī)院救治,花費醫(yī)療費共計34109.81元。事故車輛均投有保險?,F(xiàn)因原告詹某某索賠無果,故現(xiàn)訴至法院。
被告杜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屬實,請求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辯稱,對于交通事故無異議,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已為原告詹某某墊付了10000元醫(yī)療費,訴訟費及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請求依據(jù)兩名傷者的賠償金額按比例在交強險內分擔。因被告杜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故請求判令在商業(yè)險部分由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承擔40%的主要責任。
被告何金堯、秦道喜辯稱,車輛投有保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且被告何金堯已為原告詹某某墊付了41132.97元醫(yī)療費,其中包括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墊付的10000元。
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辯稱,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在核實司機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的前提下,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事故是三車事故,被告杜某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何金堯、詹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對于兩傷者的損失應當先由被告杜某某、何金堯駕駛車輛所購買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承擔15%的賠償責任,且交強險部分應由兩名傷者分攤。原告詹某某訴請過高應予核實,且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辯稱,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已為兩傷者各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交強險部分應由兩名傷者分擔。本案訴訟費不應由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上述原、被告雙方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詹某某提交的病情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檢查報告及醫(yī)療費票據(jù)等材料,能夠反映原告詹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到國藥東風花果醫(y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但醫(yī)囑材料僅能反映其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的事實,不能反映其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事實及具體護理人員情況,且其未提交門診病歷等材料,不足以證明其出院后經(jīng)復查需延長休養(yǎng)的情況,因此對于其提交該部分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原告詹某某提交的鑒定意見書能夠反映其傷殘情況,但該鑒定意見中的護理及休養(yǎng)時間與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材料不符,且醫(yī)囑中并無加強營養(yǎng)的內容,因此對于其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原告詹某某提交的車輛修理票據(jù)系孤證,并無維修清單等材料相佐證,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記載車輛損壞情況,其所主張的車輛損失亦未經(jīng)保險公司定損,因此對于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詹某某提交的戶口薄能夠反映其母親王重英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并隨其生活的事實,但其兩個女兒均已年滿18周歲,因此對于其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原告詹某某提交的購房意向協(xié)議書及社區(qū)證明雖不足以證明其在城區(qū)購買房產(chǎn)的事實,但結合其勞動合同等材料,能夠反映其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的事實,因此對于其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詹某某提交的勞動合同、工資明細及完稅證明、單位證明等材料,雖能反映其部分收入情況,但不足以反映其因誤工造成收入減少的情況,也不足以證明其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情況,因此對于其提交該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31日16時31分許,被告杜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C×××××號的小型轎車由本市柏林方向往紅衛(wèi)方向行駛,行至花果路千字溝路段,在與對向車道會車時,超越同向由被告何金堯駕駛的車牌號為鄂C×××××號的小型轎車,因其變回車道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致使被告何金堯所駕駛的車輛避讓時撞上右側原告詹某某所駕駛的鄂C×××××號普通摩托車,從而導致原告詹某某及乘客鐘道云倒地受傷,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杜某某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情況下從前車的左側超越車輛,且未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因此負主要責任;被告何金堯駕駛機動車操作不當,因此負次要責任;原告詹某某未依次通行從前車右側超車,因此負次要責任;乘客鐘道云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詹某某被送至國藥東風花果醫(yī)院住院治療45天,期間花費醫(yī)療費34109.81元,并需一人護理。2018年6月28日,經(jīng)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詹某某外傷性脾破裂評定為八級傷殘;左側6根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乘客鐘道云被送至國藥東風花果醫(yī)院住院治療45天,期間花費醫(yī)療費13863.5元,并需一人護理?,F(xiàn)因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無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車牌號為鄂C×××××號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限額2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有不計免賠險。車牌號為C280**號的車輛系被告秦道喜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在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投有限額10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已向原告詹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何金堯已為原告詹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31132.97元;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已為原告詹某某及乘客鐘道云各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共計10000元。原告詹某某與乘客鐘道云系夫妻關系,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兩人受傷,其中乘客鐘道云已就其經(jīng)濟損失另案提出主張。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故原告詹某某要求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詹某某、乘客鐘道云均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實際誤工、護理費、交通費損失情況,因此對其該部分主張,本院予以酌情認定,且原告詹某某所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已計入殘疾賠償金之內,不應再另項賠償。而原告詹某某、乘客鐘道云未提供營養(yǎng)費及財產(chǎn)損失的相關證據(jù),故對于其該部分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兩案經(jīng)合并開庭審理,原告詹某某所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34109.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40元天×45天)、誤工費15959.33元(47878元年÷12個月年×4個月)、護理費4341.5元(35214元年÷365天年×45天)、殘疾賠償金222702.4元(31889元年×20年×32%+11633元年×5年×32%)、交通費400元、鑒定費2000元,上述款項共計281313.04元,對于其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其傷殘的程度及其自身過錯情況,本院認定為6000元。乘客鐘道云所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1386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40元天×45天)、誤工費11969.5元(47878元年÷12個月年×3個月)、護理費4341.5元(35214元年÷365天年×45天)、交通費400元,上述款項共計32374.5元。此次交通事故系被告杜某某左側超車不當對被告何金堯行車造成影響,并與原告詹某某右側超車行為相結合而引發(fā),且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情況來看被告杜某某對事故的成因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何金堯、詹某某對事故的成因均應負次要責任。故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比例,本院認定為被告杜某某承擔60%,被告何金堯承擔20%,原告詹某某承擔20%。被告秦道喜在此次事故中并無過錯,故對于原告詹某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而車牌號為鄂C×××××號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牌號為C280**號的車輛在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兩人受傷,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為原告詹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分別為原告詹某某、乘客鐘道云各墊付了醫(yī)療費5000元。故應當先由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乘客鐘道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共計21711元(5000元+11969.5元+4341.5元+400元),其中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應承擔8355.5元【(11969.5元+4341.5元+400元)×50%】、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應承擔13355.5元【(11969.5元+4341.5元+400元)×50%+5000元】;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18289元【240000元-21711元】,其中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應承擔111644.5元【120000元-8355.5元】、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應承擔106644.5元【120000元-13355.5元】。
再由被告杜某某、何金堯、詹某某根據(jù)責任比例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予以賠償,即賠償乘客鐘道云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0663.5元(32374.5元-21711元),其中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6398.1元(10663.5×60%);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2132.7元(10663.5×20%);原告詹某某承擔2132.7元(10663.5×20%)。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69024.04元(281313.04元+6000元-218289元),其中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40214.42元【(69024.04元-2000元)×60%】;被告人壽財保上海分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13404.81元【(69024.04元-2000元)×20%】;剩余部分由被告杜某某承擔1200元(69024.04×60%-40214.42元),被告何金堯承擔400元(69024.04×20%-13404.81),原告詹某某自擔13804.81元(69024.04×20%)。對于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何金堯、永誠財保上海分公司已為原告詹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扣減。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644.5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0214.42元。
三、被告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共計106644.5元,扣減其已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后,實際支付101644.5元。
四、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3404.81元。
五、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鑒定費1200元。
六、被告何金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詹某某鑒定費400元。
上述第一項及第六項的具體履行方式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扣減、沖抵其已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及被告何金堯已墊付的醫(yī)療費31132.97元、應承擔的鑒定費400元后,實際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支付101644.5元,其中向原告詹某某支付70911.53元,被告何金堯支付30732.97元。
七、駁回原告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杜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32元減半收取2866元,由原告詹某某負擔573元、被告杜某某負擔1720元、被告何金堯負擔5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或裁定、或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彭劍
書記員: 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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