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qū)灃惠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李宏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旗,陜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俊盈,陜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實興大街30號院3號樓2層A-0001房間。
法定代表人:田英坤,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秋明,該公司職工。
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俊盈,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聶秋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314000元,并支付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事實與理由:2011年,原、被告簽訂了編號為111010002-THYJ的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MPG5.0設備,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合同價款為538萬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進行生產(chǎn),并如約向被告交付了合同設備,履行完畢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卻未能按約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項,截止本次起訴尚欠原告1314000未付。被告長期欠款不付的行為嚴重違約,極大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訴請同前。
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對本金沒有異議。對以利息計算的違約金,有異議。在服務書上記載,沒有欠款。在還款計劃沒有提出違約金,原告視為默認不追究違約金。。
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設備供貨合同、技術協(xié)議、合同變更協(xié)議及附件、還款計劃、設備送貨單、現(xiàn)場任務服務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2011年2月20日,原被告簽訂設備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111010002-THYJ。雙方約定就赤峰遠聯(lián)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高爐煤氣余壓透平發(fā)電裝置有關設備訂貨,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簽訂合同。合同總價人民幣505萬元。價格為需方工廠交貨價格含運保費、17%增值稅。交貨時間為2011年8月5日,確保用戶工廠交貨并經(jīng)需方及用戶驗收合格。付款方式為一、預付款。合同生效后20天內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二、進度款。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0%作為進度款。三、發(fā)貨款,設備在供方工廠發(fā)貨前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0%作為發(fā)貨款。四、驗收款。設備熱負荷試車72小時合格后一周內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20%作為驗收款。五、質保金。合同總價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無質量保修責任扣款的情況下,在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一次無息付清。機組帶負荷連續(xù)運轉72小時試運轉檢驗考核合格,即可視為驗收合格,質保期為機組正常試運轉后12個月,最長不超過18個月。供方收到70%貨款后,向需方提供全額增值稅發(fā)票。合同同時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1年3月22日,雙方又簽訂合同變更協(xié)議,對原合同協(xié)商一致進行變更。該機組潤滑油系統(tǒng)由原甲方自備改為乙方成套供貨,甲方為乙方增加一套機組潤滑油系統(tǒng)的供貨價格即人民幣叁拾叁萬元整,雙方確認原合同總價由505萬元變更為538萬元,其他條款保持不變。2011年8月24日,原告發(fā)貨,2011年9月5日收貨單位確認收貨。2011年8月27日,原告安排人員到達用戶現(xiàn)場,進行設備的安裝,9月7日至9月8日拆箱點件驗收,9月9日至9月14日安裝單位處理基礎座漿,底座就位,9月22日安裝完畢,被告方代表簽字確認。2012年1月7日,原告安排工作人員到達用戶現(xiàn)場,進行現(xiàn)場調試,至1月11日并網(wǎng)發(fā)電,被告方簽字蓋章予以確認。被告付款情況:2011年3月7日付148萬元,2011年6月22日支付144.6萬元,2011年8月10日支付84萬元,2014年2月28日支付30萬元,共支付406.6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已經(jīng)完成了供應貨物的義務,被告理應支付相應貨款,拖延不付,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貨款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br/>》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因原告提交的違約金計算表中并未上浮,即未按照罰息利率計算,本院尊重原告的意愿,按照基準利率核算違約金,按照前一筆若產(chǎn)生違約金,后一筆償還金額首先抵付違約金的規(guī)則,經(jīng)本院核算,截至2018年10月11日,前四筆款項產(chǎn)生違約金194196元,對于質保金所產(chǎn)生的違約金,原告主張截至2018年10月11日金額為127472.76元并不高于上述標準,本院予以保護。故截至2018年10月11日,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數(shù)額為321670.76元。此后的違約金,應以欠款總額即1314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年4.75%繼續(xù)計算。綜上,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314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321670.76元;
二、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西安陜鼓動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1日以后發(fā)生的違約金(以1314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4.75%計付至實際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2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坤誠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史立軍
審判員 楊寧寧
人民陪審員 馮恩珍
書記員: 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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