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北路19號萬紫千紅1幢1單元7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557030901H。
法定代表人韓銀發(f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蘆進,湖北元領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襄陽市洪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洪溝。
法定代表人徐留元。
本院在審理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訴被告襄陽市洪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襄陽市洪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55元,由原告襄陽泛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倩
書記員:王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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