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陽建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山公司)。住所地:襄陽高新區(qū)汽車工業(yè)園新光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建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勝,北京市時代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珊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華新混凝土襄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襄陽公司)。住所地:襄陽高新區(qū)汽車工業(yè)園新光路6號。
法定代表人:陳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李濤,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建山公司與被告華新襄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建山公司送達補交訴訟費交費通知。原告建山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山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已經(jīng)收取的案件受理費40900元,減半收取20450元。原告0621198912244219
審判長 陳愛軍
審判長 臧玉紅
代理審判員 劉凌斌
書記員: 蔣雪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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