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劉長海
中鐵電氣化集團第二工程公司
張永志
張愛民(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所)
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王寨居委會葡萄溝南。
法定代表人張曉燕,隆基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長海,隆基公司法律顧問室主任。
被告中鐵電氣化集團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襄陽市中原路58號。
委托代理人張永志,中鐵電氣化集團第二工程公司襄陽電力集團綜合樓項目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愛民,湖北聯(lián)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電氣化集團第二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作出承諾按期還款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襄陽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小明
書記員: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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