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長征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自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小飛、李莎,
湖北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發(fā)展大道(東方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付高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建國,
襄陽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致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陽三和公司)與被告
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博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又荔獨任審判,于2018年2月5日上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襄陽三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小飛、李莎,被告宜昌博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作出了(2018)鄂0607民初1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襄陽三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質保金143850元和工程價款83150元,合計227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利息暫計至2017年11月30日,為34161元(其中質保金14385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計算利息,工程款83150元自2014年4月29日起計算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費及實際支出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6月8日簽訂了《門窗欄桿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位于襄陽市鉆石大道1號的華立鳳凰城三期項目塑鋼門窗、鋁合金單元門、陽光頂棚、進戶門雨棚、電梯觀光幕墻、鋅鋼樓梯扶手、鐵藝門、鋅鋼欄桿、鋁合金百葉窗、不銹鋼欄桿和不銹鋼扶手等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發(fā)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并就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工程驗收、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等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項目部的要求進行了施工,并在2013年12月左右完工,后經(jīng)質檢部門驗收合格,于2014年4月30日交房。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進行工程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價款,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后經(jīng)多方協(xié)調,先后支付了工程價款2650000元,尚欠227000元,其中按照合同約定5%的合同價款為質保金即143850元,剩余工程價款為83150元。被告還應依法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
被告宜昌博某公司辯稱,按照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原告未按規(guī)定提供合法的稅務發(fā)票,故被告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即便被告負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義務,也應當扣除原告應當承擔的合理稅費,即6%建安稅率。被告不應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被告付款條件未成就而未付剩余工程款,故不違反合同約定,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是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被告未逾期,故不應支付利息。同時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采取的是定量,原告主張計算至付款之日止的請求不能成立。
根據(jù)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及庭審查明的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成立,系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叁佰萬元整;營業(yè)期限為長期;經(jīng)營范圍為:鋁合金門窗加工、塑鋼門窗加工,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設計、加工、安裝及銷售。被告于2000年8月3日成立,系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壹億零壹拾捌萬圓整;營業(yè)期限為長期;經(jīng)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yè)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建筑起重設備安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yè)承包,水利水電工程總承包,建筑機械設備制造、銷售(不含注冊前置審批項目),針紡織品、日用雜品零售。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簽訂《門窗欄桿合同》一份,約定將被告承建的華立鳳凰城三期工程中的門窗欄桿分包給原告承建,發(fā)包方即甲方為本案被告,承包方即乙方為本案原告。該合同約定:“第一條1、……2、……3、承包方式:①包工包料;②包工期;③包安全;④包質量;……4、質量標準:合格。5、工程內容和承包范圍:華立鳳凰城三期塑鋼門窗、鋁合金單元門、陽光頂棚、進戶門雨蓬、電梯觀光幕墻、鋅鋼樓梯扶手、鐵藝門、鋅鋼欄桿、鋁合金百葉窗、不銹鋼欄桿和不銹鋼樓梯扶手等等。包括設計及滿足相關政府及行業(yè)審查的要求。具體工程內容按雙方確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執(zhí)行;6、工期期限:本工程有效工期天,自開工(以甲方通告為準),至2013年12月31日竣工。7、合同包工包料單價:⑴陽光頂棚(做法同一期和二期)包工包料價:550元/㎡;⑵觀光電梯玻璃幕墻包工包料價:800元/㎡;⑶進戶門雨蓬包工包料價:750元/㎡;⑷鐵藝門包工包料價:1400元/樘;⑸鋁合金單元門包工包料價:500元/㎡;⑹鋅鋼陽臺欄桿包工包料價:170元/m;⑺鋅鋼樓梯欄桿包工包料價:180元/m;⑻鋅鋼空調欄桿包工包料價:110元/m,有轉角的120元/m;⑼不銹鋼樓梯扶手包工包料價:125元/m,不銹鋼飄窗和落地窗欄桿:125元/m;⑽鋁合金百葉窗270元/㎡;⑾塑鋼門窗345元/m”。附件:塑鋼門窗按總價的6%收取乙方的管理費(含玻璃幕墻)其余欄桿扶手收2%的管理費。所有價格按開發(fā)商指令價為準(含所有材料都按開發(fā)商指令為準)?!谖鍡l: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三、工程付款1、工程無預付款。2、工程施工完成,經(jīng)甲方和監(jiān)理驗收合格,甲方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80%。3、工程結算完成,甲方支付至工程結算總造價的95%。4、剩余5%的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一次性付清(注:保修期壹年)。5、付款憑證:⑴有監(jiān)理及甲方代表簽署的質量、進度證明、驗收合格證明;⑵合法稅務發(fā)票;在質保期內,如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有權責令乙方無償返工和維護,否則甲方將適當扣除質保金,質保金不夠抵扣時,乙方同意支付超額。第六條:違約責任。1、乙方非因甲方違約,不可抗力因素或雙方另有約定的原因不能完成施工的,應向甲方償付合同價款10%的違約金。2、乙方非因甲方違約、不可抗力因素或雙方另有約定的原因逾期完成工程的,每延期一天罰款1000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工程延期損失。3、乙方未按有關規(guī)定、合同規(guī)定進行施工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更改直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4、甲方非因乙方違約、不可抗力和雙方另有規(guī)定的原因未按期付款的,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向乙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015年7月1日原、被告對上述合同約定工程進行了結算,原、被告對該結算單,均認可。結算單記載:“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華立鳳凰城三期塑鋼門窗、幕墻、欄桿、百葉、陽光雨棚等分項工程結算合計:貳佰捌拾柒萬柒仟元(¥2877000元)。注:1、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宜昌博某公司提供工程結算費用稅務發(fā)票‘對襄樊華琛房地產(chǎn)
開發(fā)有限公司開據(jù)的建安稅務發(fā)票’,作為尾款支付前提條件。2、工程量雙方已經(jīng)核實,單價由陸總審核。3、截止到2015年7月1日共支付工程款貳佰叁拾萬元(¥230萬元),(雙方約定: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30日的時間段內,如果有230萬元以外陸興榮支付劉自平工程款的,經(jīng)雙方核實的,追加為已付工程款)尚有伍拾柒萬柒仟元(¥57.7萬元)未付。4、空白處無內容。5、涂改無效。6、2015.7.1日開據(jù)華琛公司代付35萬元。其余尾款在華琛支付下筆工程款中支付?!?016年2月1日,
襄陽華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代其給原告付款350000元,下欠227000元,該下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其中143850元轉換成為質保金;此后被告未委托支付,也未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83150元、質保金143850元,共計227000元,被告要求按6%的建安稅的比例扣除稅款,原告只同意按其營業(yè)執(zhí)照按3%的稅收比例扣除稅款,雙方引起糾紛,被告未支付下欠的工程款、質保金2270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承建華立鳳凰城三期工程并將其中的門窗欄桿建筑安裝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原告承建,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被告簽訂《門窗欄桿合同》合法有效。根據(jù)雙方簽訂《門窗欄桿合同》第五條第三項約定,被告應在工程結算完成,支付至工程結算總造價的95%。剩余5%的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為壹年。原、被告的工程結算單系2015年7月1日作出。故被告按合同約定應于2015年7月1日支付原告工程總造價2877000元的95%即2733150元,剩余5%的質保金即143850元應于2016年7月1日付清。2015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及質保金共計577000元,后被告委托
襄陽華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時止,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3150元、質保金143850元,共計227000元。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該二項欠款,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其中質保金14385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計算利息,工程款83150元自2014年4月29日起計算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钡谑藯l“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痹?、被告簽訂《門窗欄桿合同》雖約定工期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竣工,但原、被告均未提供工程施工完成的報告及甲方和監(jiān)理驗收合格的報告;原告還主張被告承建的華立鳳凰城三期工程已于2014年4月30日交付使用,被告未認可,原告亦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事實。本院以原、被告簽署結算單的時間即2015年7月1日起算計付工程款利息,并按此日期計算保修期,質保金的應付期限為2016年7月1日。故本院對原告訴請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原告要求的計算方式及給付利息的起算時間不予支持,依照本院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工程款8315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算計付利息,質保金1438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算計付利息。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合法的稅務發(fā)票為由,拒付原告工程款。依據(jù)雙務合同的本質,合同抗辯的范圍僅限于對價義務。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的,相對方才享有抗辯權,支付工程款與開具發(fā)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義務,而開具發(fā)票并非合同的主要義務,二者不具有對等關系,被告以原告未開發(fā)票作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被告的該辯稱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因原、被告的結算單上約定原告應向襄樊華琛房地產(chǎn)
開發(fā)有限公司開據(jù)的建安稅務發(fā)票,作為尾款支付的前提條件,而原告未提供該票據(jù),被告已按其承包的工程向相關的稅務機關繳納稅費,故應當扣除原告應承擔的合理稅費,即6%建安稅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guī)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決定?!钡谖鍡l“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xié)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xié)助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倍惵氏捣ǘǎ愂找嘤蟹ǘC關征收,當事人不能約定稅率和代扣稅費。因此被告的該辯稱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還辯稱,原、被告約定的是逾期付款違約金,按合同約定被告未逾期,不應支付利息。原告未向本院提出請求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故本院對被告的此辯稱理由不予審查,但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150元、質保金143850元,共計227000元;工程款83150元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5年7月1日起算計付利息至付清該款之日止,質保金143850元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算計付利息至付清該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
襄陽市三和幕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18元,減半收取2609元,財產(chǎn)保全費1970元,合計4579元,由被告
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又荔
書記員: 劉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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