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光彩國際物流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張利民(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
王學光(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
宮軍
原告襄陽光彩國際物流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業(yè)華,光彩投資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利民、王學光,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宮軍。
原告光彩物流投資公司與被告宮軍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燕獨任審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仍無法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亦不能確定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襄陽光彩國際物流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8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光彩物流投資公司與被告宮軍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燕獨任審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內仍無法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本院經查證亦不能確定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襄陽光彩國際物流產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800元,不予收取。
審判長:黃燕
書記員:方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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