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西城區(qū)。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巴中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區(qū)市政府大院20號樓1-902。法定代表人:張力文,職務:董事長。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四川省平昌縣。
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萬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8月9日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被告張某某掛靠被告巴中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建懷來京西機動車綜合交易市場綜合樓項目,原告給被告交了工程保證金25萬元。另被告欠原告方材料費和工資20萬元。2017年8月8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共計40萬元。事后原告就上述款項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被告長期占用原告資金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F(xiàn)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口頭達成施工合同,原告交付被告質保金250000元,2017年8月8日經雙方對工程的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0000元。現(xiàn)雙方因還款問題發(fā)生矛盾。
原告褚某某與被告巴中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張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唐全洲到庭,被告巴中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未按時給付工程款及返還質保金屬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質保金250000元,共計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8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二被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林林
書記員: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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