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芝蘭
劉桂(湖北宜都名都法律服務所)
宜都市城市管理局
陳林(湖北夷洋律師事務所)
原告裴芝蘭。
委托代理人劉桂,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宜都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大慶,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林,湖北夷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裴芝蘭訴被告宜都市城市管理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裴芝蘭于2016年7月13日以要求行政訴訟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裴芝蘭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裴芝蘭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裴芝蘭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裴芝蘭負擔。
審判長:吳澤新
書記員: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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