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志、李天義,均系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關志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裴某某與關志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裴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裴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裴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馬光霞
書記員:牛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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