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桂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強,隨縣厲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村,湖北楚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裴桂蘭與被告姚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裴桂蘭于2018年10月15日以雙方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為由向本院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姚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裴桂蘭的撤訴。案件受理費670元,撤訴減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裴桂蘭負擔。
審判員 晏貴先
書記員:楊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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