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裕縣。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h。
被告:徐某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富??h。
原告裴某發(fā)與被告宋某某、徐某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趙海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裴某發(f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宋某某、徐某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裴某發(f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000.00元;2.要求二被告償還利息(從借款之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為止);3.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宋某某在二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于2012年1月15日在原告處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利率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至今未果。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對該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2.裴某發(fā)與被告徐某紅電話錄音一份,證明被告宋某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生意。
被告宋某某、徐某紅未出庭質證。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對該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復印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手工)借據、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在2012年1月15日在繁榮鄉(xiāng)郵政儲蓄銀行借款80,000.00元,年利率14.58%,貸完款直接把存折給付被告宋某某。同時欠條上約定的利息就是按郵政儲蓄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宋某某、徐某紅未出庭質證。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對該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派出所戶籍證明照片一份,證明被告宋某某與被告徐某紅是夫妻關系。
原告裴某發(fā)質證認為,對該份證據無異議。
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對該份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的舉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案確定如下事實:
2012年1月15日,原告裴某發(fā)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h支行貸款人民幣80,000.00元,貸款后將上述80,000.00的存折借給被告宋某某,由被告宋某某支配使用,同時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款及利息至今尚未給付。
另查,借款時被告宋某某與被告徐某紅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原告在合理期限內要求被告償還借款,二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償還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關于原告要求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h支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原告在上述銀行貸款,且貸款時上述銀行明確約定了貸款利息,故本案利息約定應等同于原告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縣支行的同期貸款利率,故對原告主張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h支行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二被告在借款時系夫妻關系,并且被告宋某某借款用途是用于家庭共同經營,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徐某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裴某發(fā)借款本金人民幣80,000.00元;
二、被告宋某某、徐某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裴某發(fā)借款利息(以上述本金為基數,自2012年1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縣支行同期貸款年利率14.58%計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1,800.00元,減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宋某某與被告徐某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海峰
書記員: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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