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馮青濤,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新東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珠峰大街湘江道交叉口。組織機構代碼:74544818—4。
法定代表人:孫明,男,漢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韓擁政,河北合融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裴某與被告河北新東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東方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裴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損失90053元;2、被告房屋認定協(xié)議交房2012年12月31日經過180工作日辦理房產證延期,2013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10日共802天未辦理房產證79××80元的違約金,之后的違約金按照一天990元計算,直至將房屋權屬證據辦理完畢;3、被告為原告房產接通三相電;4、恢復1號商鋪2米的地下室采光窗口;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建設的位于辛集市市府大街東段南側尚都·東明城市花園小區(qū)三期1號和2號商鋪,合計價款1980000元。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xié)議,認購房屋的交房時間應為2012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辦理合法產權手續(xù)。但實際交房時間為2014年1月23日,晚于約定388天,至今尚無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2014年1月23日,被告代表人該項目經理田雙喜承諾“尚都三期商業(yè)門店于2014年4月30日完善好各種竣工手續(xù),并于2014年8月30日完善好房產證。如果未辦妥,每拖延一天付房款1%作為違約金”,有書面承諾書為證。另房屋沒有接通三相電,影響了房屋作為門店的使用。建筑違背雙方約定,建筑違規(guī)占據1號商鋪北側2米通道及地下室采光窗口,按照約定恢復建筑。
新東方公司辯稱:1、關于逾期交房損失,原告的鑒定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2、關于原告要求逾期辦證的違約金,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3、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1、房屋認購協(xié)議二份;2、房屋交房款收據4張,分別為10萬元、90萬元、218929元和761071元,共計198萬元;3、鑒定費票據一張,鑒定費用共計2000元;4、資產評估報告書。冀大眾評報字【2016】第007號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內容為,2012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間裴某的房屋租賃價格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值為90053元;5、被告的項目負責人田雙喜承諾書,內容為,尚都三期商業(yè)門店于2014年4月30日完善好各種竣工手續(xù),并于2014年8月30日完善好房產證,如果未辦妥,每拖延一天付房款1%作為違約金。
被告提交的證據為:1、房管局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用以證明原告所出售的商品房已經五證齊全,由于原告拒不簽署這個合同,不結算房款,導致后續(xù)工作無法進行。2、房管局測繪平面圖。3、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使用證、商品房預收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證的復印件。
被告對原告購房協(xié)議、收據真實性沒有異議,評估費票據由法庭審查。
根據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認定:
新東方公司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的企業(yè)。2011年8月10日,新東方公司與裴某簽訂了兩份房屋認購協(xié)議,約定裴某認購新東方開發(fā)的位于辛集市市府大街東××南側尚都·東××花園小區(qū)××、××號商鋪,總價人民幣1980000元。協(xié)議約定面積為圖紙面積,最終以房管局確權面積為準,多退少補據實結算。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交納全部房款。認購房屋交付時間為2012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180個工作日辦理合法產權手續(xù)。
2012年7月19日,裴某交付房款10萬元;2011年7月25日,交付房款90萬元;2011年8月10日,交付房款218929元;2011年8月10日,交付房款761071元;以上共計198萬元。認購房屋實際交房時間為2014年1月23日。
各方當事人的觀點、證據和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如下:
關于延期交房的損失問題
原告的觀點:協(xié)議交房日期2012年12月31日,實際交房日期是2014年1月23日,經過評估該期間內的租賃損失鑒定為90053元。
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出具評估報告的機構均不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沒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評估報告法律依據是錯誤的,它的依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事實細則,但是評估標準不屬于國有資產;評估基準日選取錯誤,根據鑒定申請人的申請其所評估的租金為2013年的租金,基準日選取2015年12月沒有法律依據;評估規(guī)范是錯誤的,應當適用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即GB/T50291—1999。
庭審中,評估師董沛攜帶河北大眾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個人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到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詢。認為該公司是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入圍的評估機構,評估范圍包括房產、土地、機器設備及各類資產評估,所出具的報告具有法律效力。關于評估2013年租金的評估基準日為2015年12月10日的原因,評估基準日是法定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評估任務后,確定委托評估對象在評估當日的公允價值。
二、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問題
原告認為,根據雙方房屋認購協(xié)議第五條的規(guī)定,房屋交付使用180個工作日辦理合法產權手續(xù),根據這個約定應在2014年3月18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是因為被告方竣工驗收手續(xù)不全,房管局無法為原告辦理房產證,至今日辦證的情況仍沒有明確答復,根據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釋第18條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房屋登記時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裴某的房款是198萬元,2012年12月31日經過180個工作日是2013年9月21日,從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10日這個期間按交房款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是每天990元,之后違約金按照每天990元計算至將房產證辦理完畢為止。
被告認為,關于逾期辦證問題,五個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產證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支持。被告沒有義務為原告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只是將相關資料備案;被告辦理房產證的條件也不具備,沒有簽訂合同,沒有繳納契稅維修基金。原告的起算日期錯誤,即便計算也應自2014年1月23日即實際交房日延后180個工作日開始計算,不能以約定的交房日期開始起算,終止日期只能計算到初始登記;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田雙喜的承諾書是適用于趙廣的案件,在本案中沒有提交原件,我方不認可,一份證據適用于所有案件,這個說法沒有依據。
原告的質證意見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被告方單方出具的,也沒有向原告進行過出示,不論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都有異議,沒有一份有原告當事人的簽字。對于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這是一個復印件,對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
三、關于被告應否為原告接通三相電的問題
原告認為,因為原告購買的房屋是商業(yè)門店,不可避免有大功率的電器,或者要求使用三相電的電器,開發(fā)商口頭承諾給所有的業(yè)主安裝三相電,以滿足使用需要,但是并沒有安裝,這個問題在合同沒有約定,這個合同沒有詳細的交房的標準,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如果對一個事項沒有約定,約定不明,雙方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按照合同目的或者慣例予以確認,被告是否認可口頭承諾,但是從商業(yè)門店使用要求和必備條件看都應滿足水電的要求。
被告認為,原告的這項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對其說的口頭承諾沒有證據,我方不認可。
四、關于恢復1號商鋪2米的地下室采光窗口問題
原告認為,原告購買房屋地下室的采光窗口設計圖紙在地面上玻璃窗,但是現在被告把玻璃窗去了,上面用水泥板把它封閉;之前是個2米的通道,現在作為其他住戶的院落,把業(yè)主共有的部分進行出售了,這個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的采光權。證據:規(guī)劃局復印的圖紙、現場照片、原告2013年7月29日向規(guī)劃局遞交的開發(fā)商侵占公共空間的情況反映,被告擅自變更規(guī)劃設計,是不能取得房管局的權屬登記的原因。該焦點的舉證義務在被告。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都是復印件,也沒有相關部門的印章,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圖紙不認可;照片請法庭核實,只能證明現場的真實情況,合法不合法,違法不違法都不知道;情況反映從證據屬性講屬于原告的一個陳述,不應算證據,最后以相關行政部門的認定為準。上述三個證據都不認可。
經過當庭質證,結合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證據的審核認定的規(guī)定,分析審核原、被告的證據后,對原告提交的房屋認購協(xié)議、交房款收據、鑒定費票據、資產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尚都·東明城市花園認購協(xié)議,且原告已經按照約定交付全部房款,該協(xié)議真實有效。河北大眾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師到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對該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的效力要本院予以采信。依據該評估報告,裴某的房屋租賃損失為90053元。
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問題,因裴某已交齊購房款,且田雙喜承諾書中承諾于2014年8月30日完善好房產證,如未辦妥給付違約金,但關于每拖延一天付房款1%作為違約金的約定過高,依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的逾期辦證損失可以已付房款198萬元為基數由被告從2014年8月31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完成涉訴房屋的初始登記止。
關于三相電的問題,原告沒有證據證實被告曾口頭承諾為其安裝三相電,被告對原告的主張持有異議,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新東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裴某的房屋租賃損失90053元。
二、被告河北新東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從2014年8月31日起給付原告裴某逾期辦證的損失,以已付房款198萬元為基數,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至被告完成原告涉訴房屋的初始登記止。
三、駁回原告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第一、二項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3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河北新東方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一并交納上訴費,上訴費可向我院交納,亦可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交納。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田炯
審判員 趙彥慈
人民陪審員 齊玉會
書記員: 張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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