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11月26日19時許,被告人陳某駕駛蒙×××1號福特牌轎車(以下簡稱陳車)在某區(qū)解放路上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某區(qū)崗樓處時,周某2駕駛的蒙×××2號現(xiàn)代牌轎車(以下簡稱周車)從其左側超車,周車右后門與陳車左側前部發(fā)生接觸刮擦,周車沒有停車繼續(xù)行駛,陳某駕車在后方跟隨并于19時11分09秒向滿洲里市公安局交警二中隊報案。隨后,陳某駕車跟隨周車途經(jīng)滿達路行駛到某區(qū)某電廠北側東升路上停車,周某2與陳某下車交談,陳某告知對方其將自己的轎車刮擦并已經(jīng)報警。交談過程中,陳某發(fā)現(xiàn)周某2身上帶有酒氣并且走路不穩(wěn)。之后,周某2繼續(xù)駕車沿東升路(此路段機動車限速為50km/h)向南行駛,陳某見狀駕車繼續(xù)跟隨。19:20:49周車經(jīng)過硅廠(經(jīng)鑒定,車速為91km/h-93km/h),19:20:56陳車經(jīng)過硅廠(經(jīng)鑒定,車速為85km/h-87km/h)。此期間(19:12至19:23),陳某先后六次與交警二中隊及民警李某1電話聯(lián)系。19:23:01周車經(jīng)過碳廠,19:23:06陳車經(jīng)過碳廠。約19:24周車行駛到東升路與火炬街"┙"字路口時駛入路基下翻車,造成周某2死亡。案發(fā)后,陳某再次報警說明位置并在現(xiàn)場等待。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其駕駛的車輛被周某2駕駛的車輛接觸刮擦且對方逃逸時,駕車跟隨并報警,期間多次與交警通話報告尾隨位置,且其尾隨行為未受到交警制止,尾隨期間其未對周某2采取危險行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明知被害人周某2系酒后駕駛且案發(fā)時天黑、路況不好,仍加速、超速追趕對方車輛,使得周某2為躲避追趕而高速行駛,最終致其在道路轉彎處駛下路基翻車身亡。被告人陳某的駕車追趕行為超過了自力救濟的合理限度,違反了法律。被告人陳某駕車追趕的行為與周某2翻車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陳某實施了追趕的行為并且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周某2發(fā)生翻車的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構成過失犯罪。
被告人陳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不存在過失行為,不具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周某2的死亡結果與陳某的尾隨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本案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陳某無罪的辯護意見。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陳某是否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應當預見。對于本案被告人陳某是否對周某2翻車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從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時的客觀環(huán)境、行為人的知能水平三個方面進行分析。被告人陳某在發(fā)生事故后駕車尾隨周某2并電話報警,沒有采取追趕、超越、別停等方式阻止周某2駕車繼續(xù)前行,而是采用尾隨方式并向交警部門提供位置信息,等待交警部門到場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之規(guī)定,根據(jù)本案證據(jù),被告人陳某駕車跟隨周某2前行時兩車間距保持安全距離,且在此期間雙方曾停車就發(fā)生事故及賠償事宜進行交談,故對于周某2來說陳某的尾隨行為并不會給周某2合法的人身、財產(chǎn)權利造成心理上的緊迫壓力。其行為沒有超越必要的限度,沒有達到導致周某2超速駕車翻車死亡的危險程度。案發(fā)時已天黑、案發(fā)地沒有路燈照明,被告人陳某只是跟隨周某2的車輛行駛,交警部門未對陳某的跟隨行為予以制止,陳某不可能意識到自身的行為會導致周某2的死亡這一結果發(fā)生。故被告人陳某對周某2翻車死亡結果不具有預見可能性。
對于被告人陳某的行為與周某2翻車死亡結果是否具有刑事上的因果關系。根據(jù)鑒定結論及黑龍江某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王某當庭證言,本案事故原因為發(fā)生事故時周某2駕駛車輛速度過快,車輛開下路基后接觸不平整的地表導致翻車。被告人陳某與周某2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沒有采取追趕、超越、別停等方式阻止周某2駕車繼續(xù)前行,且雙方之前并未發(fā)生大的矛盾沖突以至于周某2急需擺脫陳某的尾隨行為,故案發(fā)時周某2超速駕車行駛系其自主選擇,并非出于陳某尾隨行為導致的緊迫的心理壓力。所以本案事故的發(fā)生與陳某尾隨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周某2的死亡結果與陳某的尾隨行為不具有刑事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人陳某不構成犯罪。被告人陳某駕駛車輛尾隨周某2行駛的行為,既無先行行為產(chǎn)生的義務,也沒有對周某2作出危害行為,故本案系意外事件。公訴機關的指控有誤,不予認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觀點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無罪。二、被告人陳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裴某、于某1、孫某1、于某2、楊某1、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為:1、原審被告人陳某實施了駕車緊追的危害行為;2、陳某已經(jīng)預見其行為會造成周某2發(fā)生翻車的危害后果,卻因過于自信而認為可以避免,具有犯罪過失。3、陳某駕車追趕的危害行為導致周某2翻車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二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原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有誤。
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機關意見。
上訴人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的上訴理由為:1、原判決認定陳某駕駛的車輛被周某2駕車刮擦,周某2駕車逃逸的事實不存在,無證據(jù)證明兩車在某區(qū)崗樓處發(fā)生接觸刮擦;2、陳某在已經(jīng)報警,明知周某2飲酒,行動受限的情況下,駕車追趕周某2駕駛的車輛,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陳某駕車追趕周某2駕駛的車輛,楊某1等人駕駛捷達車進行攔截,導致周某2駕駛的車輛下道翻車,故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裴某、于某1、孫某1、于某2、楊某1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4、周某2駕駛的車輛系被陳某駕車撞翻,永誠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被告人陳某辯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答辯稱其行為與周某2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其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陳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陳某未實施任何危害行為,其無法預見周某2發(fā)生翻車死亡的危害后果,陳某的行為與周某2死亡沒有因果關系,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9時至19時08分間,原審被告人陳某駕駛的蒙×××1號福特牌轎車(以下簡稱陳車)左前部與周某2酒后駕駛的蒙×××2號現(xiàn)代牌轎車(以下簡稱周車)右后門發(fā)生刮擦。周車沒有停車繼續(xù)行駛,陳某于19時08分06秒打電話告知其朋友李某2其車被人駕車刮擦,李某2于19時08分57秒聯(lián)系了交警隊,陳某駕車在后方跟隨周車,并于19時11分09秒向滿洲里市公安局交警二中隊報案。陳某駕車跟隨周車行駛到某區(qū)某電廠北側東升路,二人停車,周某2與陳某下車交談,陳某發(fā)現(xiàn)周某2身上帶有酒氣并且走路搖晃,陳某告知周某2駕車刮了自己的轎車,陳某已經(jīng)報警了。周某2聽后上車繼續(xù)駕車沿東升路(此路段機動車限速為50km/h)向南行駛,陳某見狀駕車跟隨。19時20分49秒周車經(jīng)過硅廠(經(jīng)鑒定,車速為91km/h-93km/h),19時20分56秒陳車經(jīng)過硅廠(經(jīng)鑒定,車速為85km/h-87km/h)。此期間(19時12分至19時23分),陳某先后六次與交警二中隊及民警李某1電話聯(lián)系。19時23分01秒周車經(jīng)過碳廠,19時23分06秒陳車經(jīng)過碳廠。約19時24分周車行駛到東升路與火炬街"┙"字路口時,駛入路基下翻車,造成周某2死亡。之后,陳某再次報警說明位置并在現(xiàn)場等待。滿洲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2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經(jīng)鑒定,周某2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9.8mg/100ml,死亡原因為腦組織挫傷,腦功能障礙。
二審審理期間,出庭檢察員當庭提交一份說明,結合現(xiàn)場勘查證實現(xiàn)場車轍印為周車所留,現(xiàn)場石頭上刮擦痕跡為周車所留,提交滿洲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更正函一份,對(滿)公(法)鑒(尸體)字【2015】第041號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進行更正,對以上兩份書證予以認定。上訴人周某4提交錄音光盤一張,因該錄音不具有證據(jù)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特征,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上訴人周某4提出對被害人周某2死亡原因(是否被他人擊打所致)重新鑒定的申請,因該申請已超出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審理范圍,其申請重新鑒定無相關的證據(jù)支持,理由亦不充分,對該申請不予支持;上訴人周某4提出對周車右后部損壞原因(是否被撞翻)重新鑒定的申請,經(jīng)查,黑龍江某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黑駿司鑒中心【2016】痕鑒字第010142號交通事故痕跡鑒定意見:周車右后門與陳車左側前部發(fā)生過接觸刮擦,周車車體其他多處破損及凹陷痕跡是與路基下地面接觸所致,鑒定人在一審庭審時出庭證實,周車翻車的原因為,車速太快,沒有減速措施,直接開車下去,現(xiàn)場是梯形路況,路有坑洼,沒有被撞擊翻車的可能性。該鑒定程序合法,意見明確,鑒定人已按法律規(guī)定出庭解答了相關技術問題,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無相關的證據(jù)支持,理由不符合重新鑒定的相關規(guī)定,故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陳某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jù)。
對于原判決確認的證據(jù)4報案材料、證據(jù)18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據(jù)24證人裴某證言、證據(jù)25證人于某1證言、證據(jù)32證人李某2證言、證據(jù)33證人康健證言、證據(jù)34證人李某1證言、證據(jù)37證人許某1證言、證據(jù)42被告人陳某供述、證據(jù)56許某1指認陳車碎片散落位置照片中關于證實周車與陳車在滿洲里市某區(qū)"崗樓"處發(fā)生刮擦的部分,評析如下,因滿洲里市公安局交警隊對"崗樓"現(xiàn)場未作勘驗、檢查,提取陳車前保險杠碎片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距案發(fā)時間過長,證人許某1證言未得到證人侯某、楊某2(2015年11月27日早負責該路段清掃的清潔工)證實,陳某與裴某系夫妻關系,其他的證人證言均聽自其二人,綜上,認定周車與陳車發(fā)生刮擦的地點為滿洲里市某區(qū)"崗樓"處,陳車碎片系該次刮擦所致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原判決認定的其他證據(jù),經(jīng)一審當庭質證,認證,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抗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陳某有罪。具體評析如下:一、抗訴機關指控陳某犯罪的證據(jù)未能證實陳車與周車的距離已明顯超過安全距離,亦未提出"緊追"狀態(tài)如何界定及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的規(guī)定,以及黑龍江某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陳車左后尾燈抵達硅廠監(jiān)控左側線桿位置時,周車與陳車的間隔距離在160m-164m范圍之內的鑒定意見,認定陳車與周車間距保持安全距離并無不當,故據(jù)以判斷陳某的行為足以造成周某2的恐慌而導致翻車的證據(jù)不足;二、抗訴機關指控陳某犯罪的證據(jù)中,只證實了陳車與周車超速,未能證實陳車先超速還是周車先超速,無法認定在行車的全過程中,尤其是周車翻車之前,陳車"追"還是"隨",周某2是為"躲開"還是"甩開"陳車;三、對陳某的行為沒有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抗訴機關所提"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交通警察,對于普通公民無約束效力,且在本案中,陳某與交警一直保持聯(lián)系,交警未告知其該車車主信息,未對陳某的行為予以制止;四、不能忽略對被害人周某2醉駕、肇事后逃逸、超速駕駛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同時無法排除被害人自主性選擇超速駕駛以逃避法律處罰的可能性;五、陳某的行為是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正當性,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必須是能夠認定其行為已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和正常價值判斷所能容忍的必要的限度,而抗訴機關未舉出此方面的法律依據(jù)和有效證據(jù)來證實陳某的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故不能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上訴人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所提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因四上訴人未提出充分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證實陳某在周某2翻車死亡的事實中存在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即證實陳某駕車在周車之后的行為如何迫使周某2翻車死亡,其逼迫的程度如何;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然可以認定陳某明知周某2飲酒駕車進行追隨、有超速的行為,但無法判斷其行為已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故不能認定其行為在周某2發(fā)生翻車死亡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四上訴人所提楊某1等人駕駛捷達車對周車實施攔截行為,周某2駕駛車輛系被陳某駕車撞翻的上訴理由,因沒有證據(jù)證實,故不予支持;四上訴人未提出其他證據(jù)證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裴某、于某1、孫某1、于某2、楊某1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實施了侵害行為,故裴某、于某1、孫某1、于某2、楊某1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四上訴人對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訴訟請求,不屬于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附帶民事的審理范圍,四上訴人可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四上訴人所持的其他上訴理由與本院認定的事實不一致,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合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