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鄔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重慶誠信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行剛,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案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某某與被告誠信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某以“被告誠信公司認可損害是由應為工傷事故,原告預向相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9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擔。
審判員 郭偉
書記員:余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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