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起訴訟,代為調查、舉證、質證,代為開庭,代簽法律文書。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住云夢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長安,系阮某某岳父,代理權限為:代為提起訴訟,代為調查、舉證、質證,代為開庭,代簽法律文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世強,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起訴訟,代為調查、舉證、質證,代為開庭,代簽法律文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住所地:云夢縣城關夢澤大道*號。組織機構代碼:88111484-0。負責人:徐超斌,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2329.8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5日18時40分許,被告阮某某駕駛本人所屬的鄂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孝感市天仙路西湖明珠東門前人行橫道處與正在步行過斑馬線的原告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袁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原告就賠償事宜與被告方協(xié)商未果,故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阮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屬實,對交警部門的認定書無異議。原告的訴請過高,請求法院核減。我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沒有購買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為原告墊付了住院醫(yī)療費375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過高,部分損失的項目計算不符合規(guī)定,請求法院核減。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意見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沒有申請重新鑒定,且該鑒定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被告阮某某提出原告治療糖尿病的相關費用應當扣除,沒有證據(jù)及相關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納;3、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其誤工費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4、被告阮某某提出其墊付給原告的醫(yī)療費用37500元一并處理,其沒有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墊付費用具體數(shù)額,原告方陳述被告阮某某為其墊付費用為32000元,故在本案中,本院確定被告阮某某為原告墊付費用32000元。5、原告因此交通事故構成傷殘,其精神上亦遭受痛苦,故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其賠償數(shù)額結合湖北省孝感市物質生活水平確定為5000元。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5日18時40分許,被告阮某某駕駛鄂K×××××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孝感市天仙路西湖明珠東門前人行橫道處與正在步行過公路的原告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袁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阮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袁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在湖北航天醫(y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yī)療費73427.99元(其中被告阮某某為原告袁某某墊付32000元),2018年2月23日,原告袁某某花費鑒定費1900元,其傷情經(jīng)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袁某某,其交通事故損傷構成第十級傷殘;2、其傷后誤工期180天,護理期60天,營養(yǎng)期60天;3、其后續(xù)治療、復檢、二次手術費建議給予15000元。被告阮某某所屬鄂K×××××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阮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磊,被告阮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長安、程世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責任劃分客觀、真實、有效。本次事故中被告阮某某負全部責任,被告阮某某所屬的鄂K×××××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袁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袁某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阮某某賠償。綜上所述,原告袁某某在此事故中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3427.99元(被告阮某某墊付3200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50元/天×22天),營養(yǎng)期60天營養(yǎng)費酌情確定為1800元;護理費5371元(32677元/÷365天/年×60天),誤工費9758元(32677元/÷365天/年×109天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傷殘賠償金58772元(29386元/年×20年×10%),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酌情確定為5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72628.99元。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袁某某各項損失89401元(醫(yī)療部分10000元+護理費5371元+誤工費9758元+傷殘賠償金587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被告阮某某賠償原告袁某某各項損失83227.99元。被告阮某某墊付給原告袁某某的各項費用32000元在執(zhí)行中沖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袁某某各項損失89401元。二、被告阮某某賠償原告袁某某各項損失83227.99元。三、被告阮某某墊付給原告袁某某的各項費用32000元在執(zhí)行中沖減。四、駁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阮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鐘江林
書記員:羅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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