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原告楊多。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志偉,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大慶道118號。
負責人何中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晶晶,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羅博楊,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袁某、楊多訴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袁某、楊多委托代理人張志偉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晶晶、羅博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原告楊多在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為原告袁某所有的冀B×××××號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原告楊多。投保的險種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158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墜落等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2011年12月1日,原告楊多駕駛冀B×××××號轎車在28號小區(qū)由東向西行駛時與馬崢駕駛的冀B×××××號奔馳轎車相剮,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唐某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楊多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1年12月2日,唐某市公安局出具刑事科學技術檢驗報告書,檢驗結論為:1、甲車(冀B×××××)前保險右前角及右端有明顯的二次撞擦及形成的重疊痕跡,右前大燈固定爪為陳舊性斷裂破損;2、乙車(冀B×××××)前保險杠右前角處有明顯的二次撞擦及形成的重疊痕跡;3、甲、乙兩車整體撞擦痕跡高度不一致,大部分痕跡部位不對應。兩車雖有接觸,只有局部撞擦痕跡吻合。因此次事故原告支冀B×××××號轎車修理費8520元,支付冀B×××××號車修理費53440元,共計61960元。
另查明,2011年10月26日,冀B×××××號奔馳轎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并向中華聯(lián)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險。2011年11月4日,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損失確認書,確認冀B×××××號奔馳轎車的受損需更換的零配件為:前葉子板(右)、前保險杠電子眼、前大燈(右)、前保險杠皮。損失金額為32000元,已經賠付完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合同、事故責任認定書、刑事科學檢驗報告書、機動車輛保險損失確認書、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因原、被告各持己見,未能協(xié)議。
本院認為,原告楊多與被告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冀B×××××號奔馳轎車在2011年10月26日和2011年12月21日兩次受損,受損部位一致,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冀B×××××號奔馳轎車在第一次受損時是否已經修理、兩車受損是否因本次事故所致,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袁某、楊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49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英紅 代理審判員 于志杰 代理審判員 李 維
書記員:崔玉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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