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漢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袁新剛,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澤,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袁漢橋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袁漢橋損失156949.64元;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6年12月6日9時20分,胡某某駕駛鄂A×××××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古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龍騰大街與古城大道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路邊行人袁漢橋發(fā)生碰撞,造成袁漢橋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漢橋不負事故的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袁漢橋;
四、法醫(yī)鑒定結論:袁漢橋人體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用為120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護理時間為180日(含后期手術住院時間),誤工/治療時間為27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五、醫(yī)療費:31762元;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23天=345元;
七、營養(yǎng)費:15元/天×23天=345元;
八、護理費的標準:32677元/年;
九、交通費:230元;
十、鑒定費:1800元;
十一、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胡某某墊付了6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墊付了10000元;
十二、有關保險合同主體:投保人胡某某,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十三、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于2016年9月29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十四、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的關系: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駕駛人均為胡某某;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
十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
十六、袁漢橋主張: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過高,認可6000元
十七、袁漢橋主張: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應該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十八、袁漢橋主張:誤工費3300元/月÷30天×270天=297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法醫(yī)鑒定作出之時,袁漢橋的年齡為61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不予賠償;
十九、袁漢橋主張:護理時間18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過長,認可120日;
二十、袁漢橋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過高,認可1500元;
二十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認為事故發(fā)生在2016年12月6日,本案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應該駁回袁漢橋的起訴。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袁漢橋的法醫(yī)鑒定是2017年5月3日作出,其向本院提起訴訟的時間是2018年4月8日,故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的部分,由于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漢橋不負事故責任,本院依法劃分為:胡某某負100%的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10%的非醫(yī)保用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袁漢橋按照法醫(yī)鑒定結論主張后續(xù)治療費及護理時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武漢市新洲邾城街道辦事處與武漢市新洲邾城街余姚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實袁漢橋家的家庭承包土地因新城建設被全部征收,袁漢橋屬于失地農民,故袁漢橋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19年。法醫(yī)鑒定作出之時,袁漢橋的年齡為61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誤工費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袁漢橋的損傷構成10級傷殘,袁漢橋不負事故責任,其主張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依法認定為3000元。
本院依法認定袁漢橋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44452元,其中:醫(yī)療費31762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23天=345元、營養(yǎng)費15元/天×23天=345元;此款超出了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先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的34452元,由胡某某賠償。由于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責任保險,此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賠償。二、傷殘賠償部分75177元,其中: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19年×10%=55833元、護理費32677元/年÷365天×180天=16114元、交通費2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此款沒有超出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7517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袁漢橋交強險保險金85177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34452元,合計119629元;扣減已經墊付的10000元,余款10962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袁漢橋法醫(yī)鑒定費1800元,被告胡某某已經墊付了6000元;兩項相抵,超出的4200元,由原告袁漢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
三、駁回原告袁漢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3438元,減半收取1719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1154元,原告袁漢橋負擔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雄斌
書記員: 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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