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
楊艷斌(浠水縣和諧法律服務所)
余某某
余歡(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艷斌,浠水縣和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執(zhí)業(yè)證號:4171014074.
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歡,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410471864。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艷斌,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歡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事實,本院認為,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且不受雙方是否存在曖昧關系影響。原、被告應依借款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袁某某分多次借給被告余某某現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共計5萬元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借據所載金額償還借款,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余某某償還原告袁某某人民幣5萬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限被告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綜上事實,本院認為,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且不受雙方是否存在曖昧關系影響。原、被告應依借款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袁某某分多次借給被告余某某現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共計5萬元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借據所載金額償還借款,依法應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余某某償還原告袁某某人民幣5萬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限被告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履行。
審判長:熊化冰
書記員:譚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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