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曲周鎮(zhèn)袁莊村,住本村。被告: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艦,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紅)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
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事項:1、請求法院依法令被告償還原告41584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請求法院依法財產(chǎn)保全,強制凍結被告名下新款桑塔納轎車一輛(車牌號為冀D×××××)。3、請求法院判起訴費、財產(chǎn)保全費、執(zhí)行費均由被告承擔。具體事實與經(jīng)過;2015年底。被告由于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41584元,并答應當年過春節(jié)后立即還款,誰料到被告至今沒有歸還一分錢。2015至2016年,原告為被告打工。打工近兩年所有工資至今也沒有發(fā)一分錢。這給原告的正常生活帶來了直接影響,而且給原告本人和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創(chuàng)傷。作為一位合法公民。依照法律起訴是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院領導盡快執(zhí)行,以顯不法律的公正和威嚴性。被告聶某某辯稱,原告所述均不屬實,且相互矛盾,于法無據(jù),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理由:1、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法,起訴要求償還4萬余元又查封凍結不是一個事項并且財產(chǎn)保全費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于法無據(jù)。3原告稱15年底被告由于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41584元,被告在該時間段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原告應向法庭出示借款條及轉(zhuǎn)賬憑證或證明履行該借款的相關法律證據(jù)。原告還稱2015年當年過春節(jié)后立即償還更不屬實,另稱2015-2016年打工工資至今沒有發(fā)放與事實不符,并于原告所述其他理由相互矛盾,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起訴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瑞辯稱,我不欠原告一分錢,從認識到現(xiàn)在我沒有借過原告錢。我只是見證人,不是借款人。我只能證明他們之間達成一致意見,作為見證人,我才簽字的。本院依法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被告聶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為:對于該證明條不能證明被告聶某某個人欠原告袁某現(xiàn)金41584元,因為證明條沒有寫欠款人或借款人系聶某某,我們認為聶某某在本案中也是被見證人,見證系公司對袁某的拖欠款項的證明。被告李某瑞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為:該證據(jù)有我簽名,聶某某及袁某之間有經(jīng)濟糾紛,他們剛開始找了田學周,田學周對這件事情了解不多,我了解的比較多田學周把我叫回來問了問我他們中間的事,我們就在一起,聶某某及袁某拿了好多收據(jù),有車票及飯費等,聶某某和袁某最后達成了一致意見,田學周說我是見證人必須簽名,我是作為見證人簽的名,跟田學周的名字同一行,不敢簽到上面,我請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經(jīng)本院質(zhì)證、認證及聽取當事人陳述,依法確認下列事實:原告袁某與被告聶某某因經(jīng)濟糾紛,在2017年9月16日雙方經(jīng)中間人田學周協(xié)調(diào)對前期所有涉及款項進行核算,被告聶某某當場給原告袁某出具欠款證明,被告李某瑞以見證人的身份在證明上簽了字。2017年9月19日通過田學周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3000元,尚下欠原告款38584元。后因該筆欠款償還雙方致成糾紛。上述事實,主要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材料、原告提供的書據(jù)以及證人證言等材料認定,其有關證據(jù)材料均已記錄在卷。
原告袁某與被告聶某某、李某瑞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被告聶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李某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袁某對被告聶某某所欠款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供的聶某某的欠條上有被告簽名,該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被告聶某某欠原告各種墊付款41584元,故本院予以認定。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尚欠原告墊付款38584元。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時償還其墊付款,應屬違約,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證明條不顯示聶某某是欠款人,原告所述的數(shù)額不對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被告李某瑞承擔償還責任及給付利息等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聶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償還原告袁某欠款38584元;二、被告李某瑞在本案中不承擔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39.6元,減半收取計419.8元,由被告被告聶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新東
書記員:吳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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