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文生,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牡丹江順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愛民區(qū)。法定代表人:李寶順,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秋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袁文生因與被上訴人牡丹江順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7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袁文生,被上訴人牡丹江順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秋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上訴人袁文生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2017)黑1004民初727號民事判決;2.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工資問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上訴人主張帶薪休假沒有超過期限。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未主張是因為在那工作,不計入時效,沒有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司法解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對法定假日加班,年休假加班,休息日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勞動者證明存在勞動關(guān)系和上班事實即可。上訴人開庭前申請法院依據(jù)職權(quán)調(diào)取工資明細,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二、老一化破產(chǎn)后,沒有及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按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或者支持相應利息,勞動爭議解釋四第四款對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的規(guī)避行為,國有企業(yè)改制未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不能按660元計算,應按現(xiàn)在平均工資就算1776.4-660=1116.4元補18年的40%7.2*116.4=8020元,按現(xiàn)在的裁員補償金計算,或按企業(yè)融資利率10%滾存計算???計P=M(1+i)*(P為復利滾存額,M為破產(chǎn)買斷額,為年利率*為年限)合計20095.2元。三、《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等規(guī)定,獨生子女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沒有單位的街道承擔,是國家規(guī)定。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被上訴人順達公司辯稱,1.上訴人在2014年1月15日出具承諾書稱不再以任何個人問題與被上訴人發(fā)生糾???,并終止一切上訪或訴訟行為。上訴人已自行放棄向順達公司主張權(quán)利,且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法院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在2004年4月5日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guān)系,被上訴人舉示2010年至2012年三年工資單已證明支付了加班費,上訴人主張2003年至2008年未足額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資于法無據(jù)。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員工的工資表應當保存兩年以上,被上訴人已完成了法定的舉證義務,上訴人應對2008年前被上訴人欠付加班工資問題負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上訴人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且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期間未提出過休年假申請。2012年被上訴人已停產(chǎn)放假,放假天數(shù)多于上訴人在2008年至2012年帶薪年休假的天數(shù),故上訴人主張不應支持;3.老一化經(jīng)濟補償金金額補償標準與被上訴人無關(guān)聯(lián)性,不屬于本次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4.獨生子女費用也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上訴人袁文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拖欠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24000元及25%賠償金6000元,共計30000元;2.要求判決順達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應安排休假天數(shù)工資的300%工資報酬和25%賠償金4000元,共計20000元;3.要求判決順達公司報銷取暖費1300元;4.要求判決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間拖欠占用牡丹江化工一廠(以下簡稱化工一廠)買斷款按利率10%復利滾存計28530元(當時買斷款額為20000元已扣除給付的買斷款60%);5.要求判???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上下班交通費和交通補貼2050元(每月20元、8年半);6.要求判決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30日獨生子女費1080元(每月10元);7.要求判決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拖欠的洗理費(每月10元)、報刊費(每月10元)2040元;8.本案訴訟費由順達公司承擔。審理中,袁文生撤回訴請第3項即取暖費1300元,并將第4項請求變更為要求按2011年度月平均工資1776.40元扣除化工一廠破產(chǎn)時工資660元標準支付2003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15日差額款20095.20元,將訴請第7項增加一項學歷津貼3060元(每月2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袁文生于1987年在牡丹江樹脂廠工作。2000年10月10日,經(jīng)牡丹江石油化學工業(yè)集團公司批準由牡丹江順達電石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順達公司)對化工一廠進行委托經(jīng)營。2002年11月6日,袁文生因工作需要轉(zhuǎn)到化工一廠工作。2004年4月5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牡民商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終結(jié)化工一廠破產(chǎn)程序。同日,化工一廠與袁文生解除了勞動合同關(guān)系,并支付了袁文生經(jīng)濟補償金(袁文生稱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為16880元,順達公司分三次支付,于2007年支付30%、2011年支付30%,余款于2014年支付,但未舉證證明)。順達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接收袁文生,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袁文生在順達公司處不論從事何工種,均是“三班三運轉(zhuǎn)”模式(小倒班和大倒班),沒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順達公司也沒有給予安排補休,袁文生在順達公司處工作期間的每一年度未向順達公司申請帶薪休假,順達公司也未安排袁文生帶薪休假。2005年4月14日,牡丹江市社會保障試點和國有中小企業(yè)改制工作領導小組改制辦公室作出牡改辦發(fā)(2005)6號“關(guān)于平移化工一廠破產(chǎn)企業(yè)政策的批復”,同意政府給予破產(chǎn)企業(yè)化工一廠的全部政策平移給購買方牡丹江順達電石有限責任公司。2012年1月1日,順達公司通知袁文生放假至2016年6月30日,并支付袁文生2012年1月至6月的生活費用。順達公司稱在2012年6月30日經(jīng)濟性裁員名單作出后,通過各車間主任打電話、在工廠大屏幕滾動,以及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進行通知。袁文生對此不認可,稱其在2012年7月接到車間主任打電話說經(jīng)濟性裁員有袁文生,袁文生要求給予書面答復未果。2012年8月6日,袁文生就訴請的相關(guān)事項和內(nèi)容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牡勞人仲字(2012)第72號仲裁裁決,駁回了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支付2003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拖欠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和25%賠償金,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間帶薪年休假工資和25%賠償金,以及其他仲裁請求。2014年1月14日,袁文生、順達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關(guān)系)協(xié)議書,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15188.70元,雙方勞動關(guān)系的起止時間為2004年5月至2012年6月30日。袁文生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書面承諾:“袁文生父親在化工一廠工作崗位上故去,為補償家庭,安排袁文生到化工一廠工作,后因工廠破產(chǎn)袁文生被解除工作關(guān)系,又被順達公司接收,去年因公司停產(chǎn)又被解除勞動關(guān)系。盡管工廠和公司都給予了經(jīng)濟補償,但袁文生年齡近50歲,很難在社會上重新就業(yè),因而對順達公司十分不滿,自去年開始就到處上訪、申訴……。向石化協(xié)會領導承諾,自今日起,不再因個人問題與順達公司發(fā)生糾紛并終止所有一切與此相關(guān)的上訪訴訟等”。袁文生稱在石化協(xié)會出面調(diào)解給袁文生生活費40000元后才與順達公司簽訂的解除協(xié)議。順達公司稱袁文生因經(jīng)濟性裁員等原因到石化協(xié)會信訪,通過石化協(xié)會調(diào)解借給袁文生40000元用于解決生活困難。另,袁文生提交的工資條顯示:2002年12月袁文生出勤2天、日崗薪19.376元、無加班費。2003年3月出勤21天、日崗薪19.376元、無加班費。2003年8月日崗薪19.376元、出勤28天、無加班費。2004年2月日崗薪23.157元、出勤29天、無加班費。2004年6月日崗薪23.157元、出勤30天、無加班費。2005年3月日崗薪27.90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5年6月日崗薪27.90元、出勤30天、無加班費。2005年7月日崗薪27.90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6年7月日崗薪27.90元、出勤30天、無加班費。2006年12月日崗薪27.90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7年1月日崗薪33.60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7年2月日崗薪33.60元、出勤28天、加班費100.80元。2007年3月日崗薪33.60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7年8月日崗薪34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7年10月日崗薪33.55元、出勤31天、加班工資100.60元。2007年11月日崗薪33.55元、出勤30天、無加班費。2007年12月日崗薪33.55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8年1月日崗薪38.28元、出勤31天、加班費76.50元。2008年3月日崗薪38.28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8年5月日崗薪38.28元、出勤31天、無加班費。2008年6月份日崗薪38.28元、出勤30天、加班費76.50元。2008年8月日崗薪38.28元、出勤30天、無加班費。2008年9月日崗薪38.28元、出勤30天、加班費153.10元。余下的均為2009年以后的工資條(袁文生僅請求2003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一倍的工資及加班費)。順達公司雖對工資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舉示???據(jù)證明。一審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順達公司發(fā)出(2017)黑1004民初727號通知書,限順達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14時前向一審法院提交自2002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間工資支付明細或支付憑證,順達公司至今沒有提交。袁文生、順達公司均認可袁文生在順達公司處工作期間采取打卡考勤制度,順達公司稱不能向一審法院提供袁文生工作期間的考勤表,并放棄對袁文生起訴已過起訴期限的抗辯。袁文生認可2003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順達公司已支付休息日100%、法定休假日200%的工資,并要求順達公司支付此期間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一倍的工資,2002年10月18日至2004年10月間護理馬洪財加班工資(每天超過4小時,按一倍工資支付),以及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支付25%的賠償金。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選擇職業(yè)、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仲裁等權(quán)利;用人單位應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得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等。一、關(guān)于袁文生、順達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guān)系的起止時間以及雙方爭議如何處理的問題。袁文生于1987年在牡丹江樹脂廠工作,于2002年11月6日因工作需要轉(zhuǎn)到化工一廠工作,至2004年4月5日化工一廠破產(chǎn)程序終結(jié),雙方勞動關(guān)系解除。袁文生作為化工一廠職工,在此之前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時發(fā)生的爭議,應向其所在的用人單位請求,故對袁文生向順達公司主張2004年4月5日前的各項費用不予支持。袁文生主張于2000年10月30日起即與順達公司之間形成了勞動關(guān)系,但此期間順達公司對化工一廠實行的是委托經(jīng)營管理,袁文生的用人單位仍為化工一廠,故對袁文生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ひ粡S破產(chǎn)后,順達公司于2004年4月6日接收了袁文生,雙方建立了新的勞動合同關(guān)系,并持續(xù)至與順達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關(guān)系日止,雙方此前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爭議,應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者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二、關(guān)于袁文生在順達公司處工作期間的工作模式、工資標準,是否存在加班事實,順達公司在2004年4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是否足額支付了加班費、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資問題。經(jīng)查,袁文生、順達公司于2004年4月6日起形成勞動關(guān)系后,袁文生在順達公司處工作期間不論從事何工種,均為“三班三運轉(zhuǎn)”模式,沒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順達公司也沒有給予安排補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袁文生自認順達公司在此期間已支付了休息日工資100%及法定休假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結(jié)合袁文生提交的工資條可以確定袁文生的出勤天數(shù)包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天數(shù),計時崗薪(日崗薪×出勤天數(shù))包含休息日工資100%和法定休假日工資200%工資報酬。順達公司僅支付袁文生休息日工資100%和法定休假日工資200%工資報酬,屬沒有按法律規(guī)定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情形,故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一倍工資的訴請,符合上述規(guī)定。自2004年4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袁文生共舉示19個月的工資條:2004年(6月)、2005年(3月、6月、7月)、2006年(7月、12月)、2007年??1月、2月、3月、8月、10月、11月、12月)、2008年(1月、3月、5月、6月、8月、9月)。其中:2004年6月包括休息日8天、出勤天數(shù)30天,按日崗薪23.157元計算休息日一倍工資為185.26元(8天×23.157元)。2005年3月、6月、7月包括休息日26天、均滿勤,按日工資27.90元計算休息日一倍工資為725.40元(26天×27.90元)。2006年7月、12月包括休息日20天,7月應出勤31天、實出勤30天,12月滿勤,實際休息日工作天數(shù)19天,按日崗薪27.90元計算休息日一倍工資為530.10元(19天×27.90元)。2007年1月、2月、3月、8月、10月、11月、12月包括休息日工作天數(shù)59天、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7天(元旦一天無加班費、春節(jié)及國慶各3天,已分別支付加班工資100.80元和100.60元)、均滿勤,按日崗薪33.60元計算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一倍工資為2016元(60天×33.60元)。2008年1月、3月、5月、6月、8月、9月包括休息日工作天數(shù)54天、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4天(1月份的元旦1天、加班費76.50元、2倍,5月份的五一勞動節(jié)1天、無加班費,6月份的端午節(jié)1天、加班費76.50元、2倍,9月份的中秋節(jié)1天、加班費153.10元、4倍),除8月份應出勤31天,實出勤30天外,其余月份均滿勤,扣除已付的法定休假日加班費折合的天數(shù)及8月份缺勤1天,實際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數(shù)應為49天,按日崗薪38.28元計算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資為1875.72元(49天×38.28元),上款合計5332.48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的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故順達公司還應支付上???工資報酬的25%經(jīng)濟補償金1333.12元(5332.48元×25%),超過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jù)袁文生提供馬洪財?shù)淖C言:袁文生先后和田佳波、林會成、吳濤(4人)護理我工傷治療,從2003年10月初到2004年9月末,每人工作12小時,2人24小時的工作時間,以及袁文生自認每天2人護理24小時等情況確定袁文生自2004年4月6日至9月存在加班事實及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為4小時,并按50%(4人護理,每天2人護理24小時)的工作量計算出勤天數(shù)。自2004年4月6日至9月應出勤天數(shù)178天,含法定休假日3天、休息日50天,疊加后天數(shù)為117天[(178-3-50)天÷2﹢3天÷2×3天﹢50天÷2×2],按袁文生2004年6月日崗薪23.157元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為2032.03元(23.157元÷8小時×4小時×117天×150%),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袁文生請求按一倍工資標準支付,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規(guī)定,順達公司還應支付上述工資報酬的25%經(jīng)濟補償金508.01元(2032.03元×25%),超過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三、關(guān)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袁文生是否按規(guī)定申請帶薪年休假,以及順達公司是否安排袁文生帶薪年休假,是否支付帶薪休假工資的問題?!堵毠侥晷菁贄l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第一款: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單位因生產(chǎn)、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勞動報酬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加班費,帶薪年休假是一種法定的福利待遇,不屬于職工勞動報酬范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quán)利,或者向有關(guān)部門請求權(quán)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因袁文生于2012年8月6日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其未舉證證明在此期間存在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且2008年至2012年6月期間袁文生未向順達公司主張過帶薪年休假,故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及25%的賠償金已超過仲裁時效,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順達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停產(chǎn)放假,順達公司放假的天數(shù)已多于袁文生2011年度和2012年度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的天數(shù),故一審法院對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及25%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四、關(guān)于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按2011年度月平均工資1776.40元扣除化工一廠破產(chǎn)時工資660元標準支付2003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15日差額款20095.20元的問題。在庭審中,袁文生已自認在化工一廠破產(chǎn)時按660元標準支???了經(jīng)濟補償金,袁文生稱該經(jīng)濟補償金被順達公司占用,并分三次向其支付。因其請求既無證據(jù)證明,也無法律依據(jù),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五、關(guān)于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支付2004年4月6月至2011年12月31日上下班交通費和交通補貼2050元(每月20元、8年半),洗理費(每月10元)、報刊費2040元(每月10元),學歷津貼費3060元(每月20元)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和經(jīng)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根據(jù)前述,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加班工資,而袁文生主張的上述費用多應屬于福利待遇的范疇。經(jīng)查,順達公司為職工建有浴池,并為白班的職工安排了通勤車,在一定程度上為職工解決了相應的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袁文生作為職工一員,同樣也享受了上述福利待遇。另,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順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權(quán)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且袁文生也無證據(jù)證明其享有上述費用及補貼,故對袁文生上述請求不予支持。六、關(guān)于袁文生請求順達公司支付2004年4月6日至2012年6月30日獨生子女費1080元(每月10元)的問題。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的獎勵政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該獎勵政策項下的待遇發(fā)生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故一審法院對袁文生此項請求不予支持。七、關(guān)于袁文生出具的承諾書是否影響本訴權(quán)利的行使和保護問題。2014年1月15日袁文生向牡丹江石化協(xié)會出具承諾書一份,從承諾書載明“袁文生因其父親在化工一廠工作崗位上故去,為補償家屬安排袁文生進廠工作,該廠破產(chǎn)袁文生被順達公司接收,2013年公司停產(chǎn)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雖工廠??公司均給予經(jīng)濟補償,但因年齡大難以就業(yè)等問題對順達公司不滿而到處上訪、申訴,并帶領公司下崗人員狀告公司。經(jīng)石化協(xié)會出面協(xié)調(diào)解決,袁文生收取40000元生活費,做出不再因個人問題與順達公司發(fā)生糾紛并終止所有一切與此相關(guān)的上訪訴訟等”內(nèi)容來看,并未涉及到本案爭議的事項,故該承諾書不影響袁文生對本訴權(quán)利的行使,以及一審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部發(fā)[1994]481號)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牡丹江順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袁文生自2004年4月6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資不足部分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6665.60元;二、牡丹江順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袁文生自2004年4月6日至2004年9月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不足部分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2540.04元;三、駁回袁文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袁文生圍繞其上訴請求提交如下證據(jù):袁文生的工資銀行流水一份。意在證???:單位拖欠其周六周日工資的事實。被上訴人順達公司對證據(jù)的形式要件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記錄無法體現(xiàn)袁文生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本院認證認為,該證據(jù)無法證實袁文生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事實,對袁文生意在證明的問題不予確認。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認為,關(guān)于上訴人提出的法定節(jié)假日、雙休日加班的問題。雙方勞動關(guān)系終止的時間是2012年6月30日,現(xiàn)袁文生主張的是2003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雙休日的加班工資。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袁文生應當就其主張的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袁文生未能證實順達公司持有其主張的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故原審法院對袁文生主張的但其未能證實的存在加班事實部分的加班費未予以支持并無不當。關(guān)于帶薪年休假的問題。2012年1月1日至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2012年6月30日)期間袁文生一直處于放假狀態(tài),故其請求順達公司支付2011年和2012年帶薪年休假工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袁文生于2012年8月31日向市仲裁委申請仲裁,對于其請求的2010年之前帶薪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未舉證證實在此期間存在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袁文生的該部分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關(guān)于袁文生要求順達公司按2011年度月平均工資1776.40元扣除化工一廠破產(chǎn)時工資660元標準支付2003年5月2日至2012年8月15日差額款20095.20元的問題。袁文生自稱化工一廠破產(chǎn)時應向其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順達化工已分三次向其支付完畢,故其該項請求無法律依據(jù)。獨生子女費、報刊費、交通補貼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綜上所述,袁文生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袁文生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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