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成軍。
委托代理人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
被告湖北正天實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理,系公司執(zhí)行董事。
本院在審理原告袁成軍訴被告熊某、湖北正天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袁成軍以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袁成軍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成軍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692元,由原告袁成軍負擔。
審判員 張國雄
書記員: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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