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原系武漢懿頻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袁開炎,湖北博觀律師事務(wù)所。
被告武漢懿頻服飾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華,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武漢懿頻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梁小該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袁某某申請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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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王勝利
書記員: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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