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輝,黑龍江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原告袁某與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息3%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2、被告承擔該案律師費5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2017年3月1日歸還,如果到期不還由此產(chǎn)生的律師費由被告承擔,后來原告通過支付寶又借給被告10000元,現(xiàn)還款期已到,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推拖,無奈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收條一份,內容為“袁某今借給張某現(xiàn)金人民幣拾萬圓整(小寫1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止…由此產(chǎn)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今收到袁某借給張某現(xiàn)金人民幣拾萬圓整(小寫100,000元整)。”被告在借條、收條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原、被告口頭約定月利3%。2016年3月23日,原告再次借給被告10000元,并通過支付寶的形式將10000元交付給被告,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向原告袁某借款1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收條,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因未約定還款日期,原告可以隨時主張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被告理應如約履行還款義務,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庭審過程中,被告自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時口頭約定月利3%,但利息過高,本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支持被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100000元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針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該案律師費5000元,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且原告能夠證明該案律師代理費為5000元,被告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故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按100000元月利息2%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律師代理費5000元由被告張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衛(wèi)東
書記員:張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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