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wǎng)!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袁某建訴占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袁某建
吳吉紅(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霍響(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
占某某
王永紅(紅安縣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袁某建,曾用名袁某見,男。
委托代理人吳吉紅,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霍響,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紅,紅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權限。
原告袁某建訴被告占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12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袁某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吉紅、霍響、被告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辯稱,紅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責任劃分不明確,有失公正;本次交通事故不僅原告受傷,被告受傷更嚴重,要求原告支付被告醫(yī)療費2185.49元、營養(yǎng)費1350元、誤工費6462元、護理費11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交通費600元,以上共計12398.49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庭審時出具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袁某建的身份證和戶口?。ㄝd明袁某建的曾用名為袁某見)、2014年12月8日紅安縣公安局金沙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載明我轄區(qū)紅安縣城關鎮(zhèn)上店村九組居民袁某建曾用名袁某見,兩個同屬一人)各一份。擬證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袁某建的曾用名為袁某見。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發(fā)經(jīng)過,原告袁某建承擔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占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3、原告袁某建在紅安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時的出院記錄等病厲資料共10頁。擬證明原告住院7天。
4、醫(yī)療費發(fā)票和費用清單。擬證明原告袁某建花費醫(yī)療費3260.87元。
5、紅安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和鑒定費1800元的發(fā)票各一份。擬證明袁某建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治療費預估為1000元左右、全休時間為90日、護理時間為40日,并花費鑒定費1800元。
6、交通費發(fā)票一組計400元。
被告占某某對原告袁某建提供的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即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該認定書責任劃分不準確;認為證據(jù)3即原告袁某建的住院病歷資料真實,但袁某建的診斷證明書中除載明袁某建骨折外,還載明高血壓三級,故應對交通事故之外的病情診斷予以考慮;證據(jù)4真實,但其中的重癥血壓監(jiān)測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對證據(jù)5即袁某建的法醫(yī)鑒定有異議;證據(jù)6即交通費發(fā)票與事實不符,該費用請法庭酌情認定。
被告占某某為反駁原告袁某建的訴訟請求,庭審時出具了如下證據(jù):
1、2015年7月10日梁和明出具的證詞一份。載明:2014年10月22日我乘工友占某某的摩托車從工地返回紅安縣城,沿陽福線由南向北正常行駛在公路右邊,行駛到曹門村路段時,一輛摩托車從公路右邊的村子突然沖出,似乎要橫穿公路,與我倆乘坐的摩托車相撞,致使我們的摩托車受力向左沖去,倒在路中,造成占某某腿部骨折,我的頭部流血眩暈,肇事摩托駕駛員也倒地受傷。庭審時證人梁和明出庭作證。擬證明占某某只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2、被告占某某在紅安縣城關鎮(zhèn)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一份。擬證明占某某的右髕骨骨折及休息三個月。
3、被告占某某在紅安縣城關鎮(zhèn)醫(yī)院住院治療的入院和出院記錄等計9頁、醫(yī)療費發(fā)票計2185.49元。擬證明占某某因此交通事故傷住院14天,花費治療費2185.49元。
4、紅安縣園藝停車場出具的證明一份。載明代收PQ366號摩托車拖車費150元、停車費450元,共計600元。擬證明占某某所駕駛的鄂JPQ366號摩托車的拖車和停車花費。
原告稱,對于梁和明的關于交通事故經(jīng)過的證詞,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對證據(jù)2即占某某的診斷證明書有異議,對其中載明的“休息三個月”有異議,誤工休息時間應以法醫(yī)鑒定為準,且被告已年滿60周歲,不應計算誤工費;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3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占某某在城關鎮(zhèn)衛(wèi)生院的的出院記錄上載明占某某“休息四周”,不是三個月;對于證據(jù)4即紅安縣園藝停車場出具的收費證明,應當出具正式票據(jù),且該項費用不屬賠償范圍。
本院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據(jù)1真實有效,應予采信;證據(jù)2即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被告提供的梁和明的證詞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基本一致,且交警部門對于適用法律法規(guī)并無不當,故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4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被告稱其中袁某建的高血壓的診療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本院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對此意見予以采納,但被告并未指出針對袁某建的高血壓檢查和用藥范圍,本院酌定該部份的費用為300元,應從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扣除,對其他部份予以采信;證據(jù)5即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系有鑒定資質(zhì)的法醫(yī)鑒定部門出具,被告雖有異議,但其既未說明異議理由,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或申請重新鑒定,該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6即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200元。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即梁和明的證詞和紅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實大體一致,可還原交通事故的基本經(jīng)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jù)2和3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反映了被告?zhèn)笞≡褐委煹氖聦崳瑧璨尚?;證據(jù)4即收費證明形式上不合法,本院對被告占某某的交通費酌情認定為3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9時50分,被告占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JPQ366普通摩托車,載著梁和明沿陽福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紅安縣高橋鎮(zhèn)曹門村路段時,與前方左轉(zhuǎn)彎由袁某建駕駛的車牌號為JPT097的普通摩托車相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袁某建和被告占某某均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袁某建在紅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用去醫(yī)療費3260.87元。被告占某某在紅安縣城關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14天,花費治療費2185.49元。原告袁某建的傷情經(jīng)紅安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用1000元、全休時間90日、護理時間為40日。經(jīng)紅安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占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袁某建承擔次要責任。此后經(jīng)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建和被告占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分別負次要責任和主要責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原、被告均未為其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即: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9孰p方均應在相當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nèi)向?qū)Ψ匠袚r償責任。本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原、被告的損失進行核算。原告袁某建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960.87元(3260.87元-300元)、后期醫(yī)療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營養(yǎng)費105元(15元×7天)、殘疾賠償金15073.90元(8867元×17年×10%)、護理費2850.19元(26008元÷365天×4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800元,以上合計26339.96元。被告占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85.49元(其中醫(yī)保報銷部分醫(yī)保部門有權要求返還)、營養(yǎng)費210元(15元×14天)、誤工費不應計算、護理費997.57元(26008元÷365天×1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50元×14天)、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4393.06元。原、被告的損失均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鑒定費1800元由被告占某某承擔70%即1260元,因原告的損失大于被告的損失,相抵后被告占某某還應支付原告袁某建賠償款21406.90元(26339.96元-1800元-4393.06元+126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占某某支付原告袁某建各項賠償款計21406.90元,此款限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32元,由原告袁某建承擔160元,被告占某某承擔3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532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出具的證據(jù)1真實有效,應予采信;證據(jù)2即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被告提供的梁和明的證詞對于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基本一致,且交警部門對于適用法律法規(guī)并無不當,故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4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被告稱其中袁某建的高血壓的診療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本院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對此意見予以采納,但被告并未指出針對袁某建的高血壓檢查和用藥范圍,本院酌定該部份的費用為300元,應從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扣除,對其他部份予以采信;證據(jù)5即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系有鑒定資質(zhì)的法醫(yī)鑒定部門出具,被告雖有異議,但其既未說明異議理由,也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或申請重新鑒定,該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6即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為200元。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即梁和明的證詞和紅安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事實大體一致,可還原交通事故的基本經(jīng)過,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jù)2和3系正規(guī)醫(yī)療部門出具,反映了被告?zhèn)笞≡褐委煹氖聦?,應予采信;證據(jù)4即收費證明形式上不合法,本院對被告占某某的交通費酌情認定為3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9時50分,被告占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鄂JPQ366普通摩托車,載著梁和明沿陽福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紅安縣高橋鎮(zhèn)曹門村路段時,與前方左轉(zhuǎn)彎由袁某建駕駛的車牌號為JPT097的普通摩托車相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袁某建和被告占某某均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袁某建在紅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用去醫(yī)療費3260.87元。被告占某某在紅安縣城關鎮(zhèn)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14天,花費治療費2185.49元。原告袁某建的傷情經(jīng)紅安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用1000元、全休時間90日、護理時間為40日。經(jīng)紅安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占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袁某建承擔次要責任。此后經(jīng)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袁某建和被告占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分別負次要責任和主要責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原、被告均未為其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即: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雙方均應在相當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nèi)向?qū)Ψ匠袚r償責任。本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原、被告的損失進行核算。原告袁某建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960.87元(3260.87元-300元)、后期醫(yī)療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營養(yǎng)費105元(15元×7天)、殘疾賠償金15073.90元(8867元×17年×10%)、護理費2850.19元(26008元÷365天×4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800元,以上合計26339.96元。被告占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85.49元(其中醫(yī)保報銷部分醫(yī)保部門有權要求返還)、營養(yǎng)費210元(15元×14天)、誤工費不應計算、護理費997.57元(26008元÷365天×1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50元×14天)、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4393.06元。原、被告的損失均未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鑒定費1800元由被告占某某承擔70%即1260元,因原告的損失大于被告的損失,相抵后被告占某某還應支付原告袁某建賠償款21406.90元(26339.96元-1800元-4393.06元+126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占某某支付原告袁某建各項賠償款計21406.90元,此款限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32元,由原告袁某建承擔160元,被告占某某承擔372元。

審判長:阮向南
審判員:彭昕
審判員:袁宗宙

書記員:張文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