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
寇國順(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宜昌和運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蔣鵬(云南樂超律師事務所)
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烽,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寇國順,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和運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獻,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鵬,云南樂超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訴被告宜昌和運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以被告已自動履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136減半收取2568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136減半收取2568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王德忠
審判員:高桂麗
審判員:李偉
書記員:周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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