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瑞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區(qū)勝利東路供銷胡同1號東勝回遷樓4-1-201。
法定代表人李雙會,董事長。
被告李某,系衡水市桃城區(qū)衡飛塑料經(jīng)銷處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春香。
本院在審理原告衡水瑞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產(chǎn)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瑞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百一十元,由原告衡水瑞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 曹勝順
人民陪審員 蔡亞平
人民陪審員 李偉
書記員: 周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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