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振華新路。
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志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武邑縣,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鳳、裴樹花,河北仁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衡水海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建設(shè)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秦超,總經(jīng)理。
原審被告:王素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
上訴人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韓某某、原審被告衡水海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景公司)、王素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海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志昂、被上訴人韓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鳳、裴樹花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海景公司、王素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yīng)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海江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減少償還被上訴人借款本金及相應(yīng)利息4054280元;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一審判決書認定2014年1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借款保證擔保合同已經(jīng)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一審?fù)徠陂g,上訴人已經(jīng)提出該份借款擔保合同雙方未實際履行,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故該份借款合同未生效,被上訴人未履行實際的出借義務(wù),故對上訴人沒有任何的約束力,上訴人更不能承擔擔保責任及借款責任,一審法院未予查明屬于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2015年1月1日后已經(jīng)償還的3254280元系借款利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首先本案件系典型性高利貸糾紛案件,上訴人因大量的高利貸案件已在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范圍內(nèi)進行審理,上訴人出賣了自己的親朋好友的房產(chǎn)及其他物品償還被上訴人借款本金,當時雙方明確約定該部分償還的款項系借款的本金,通過上訴人提交的償還記錄來看,被上訴人均沒有異議,充分說明被上訴人對償還借款本金的事實的認可,一審法院未查明上述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上訴人按照高額利息標準進行付息時的付息階段對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認定為償還的借款的利息的事實是錯誤的。對超出法律規(guī)定部分應(yīng)當按照先償還本金后償還利息的方式進行償還,故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錯誤。2、一審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首先,一審判決書以未生效的合同判決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次在上訴人付息過程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生效前,上訴人支付了大量的高額利息,在該階段付息期間應(yīng)當按照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計算付息標準,一審法院卻自始至終開始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屬于適用法律不當。綜上,一審判決書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嚴重錯誤,依法應(yīng)當撤銷并改判。
韓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海江公司的上訴請求及上訴理由沒有任何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海景公司、王素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韓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大寫壹仟萬元整);2、依法判令三被告自2016年1月1日期按月息2%計算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三被告還清涉案借款本息之日之。截止起訴之日應(yīng)付原告借款利息為人民幣276萬元;3、本案訴訟費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其他相關(guān)費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6月9日,被告海江公司向原告韓某某借款1000萬元,月利率35‰,借款期限一個月,被告海景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于當日通過田培彥的銀行卡將1000萬元轉(zhuǎn)入被告海江公司指定的其會計王素相銀行卡內(nèi)。被告借款后僅按月支付了利息,未償還本金。原告與被告海江公司、海景房公司于2014年1月9日重新簽訂《保證擔保借貸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海江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月利率38‰,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2月9日,被告海景房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被告海江公司按月利率38‰支付部分利息。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告共計向原告還款8867046元。另查明,被告王素相系被告海江公司的會計。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證據(jù)、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與被告海江公司、海景房公司簽訂的《保證擔保借貸合同》,對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擔保方式、擔保期限進行了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wù)。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wù)后,被告海江公司未按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本息,被告海景房公司亦未按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二被告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理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責任。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海江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法有據(jù),應(yīng)予支持。原告主張按照雙方約定利率,利息已還至2014年8月底,被告自2014年9月起未償還利息。被告以2015年1月1日后償還的3254280元是本金為由進行抗辯,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上述款項為償還的借款本金,原告對此亦不認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的,應(yīng)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利率過高,已支付的利息不得超過年利率36%,經(jīng)計算,8867046元÷(1000萬元×36%÷365天)≈899天,故被告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11月25日,以后利息應(yīng)自2015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海景房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應(yīng)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原告以被告王素相出借銀行賬戶為由,要求被告王素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海江公司稱王素相系該公司會計,其收款行為是職務(wù)行為,不符合出借賬戶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故被告王素相不承擔還款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19500元,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韓某某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衡水海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海江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海景公司與韓某某2015年7月20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一份;證據(jù)二、海景公司與韓某某2014年12月26日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一份;證據(jù)三、海江公司財務(wù)記賬憑證復(fù)印件2頁。對于證據(jù)一、證據(jù)二,韓某某在一審中已經(jīng)提交法院,雙方均予以認可,本院對該二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證據(jù)三,海江公司未出示證據(jù)原件,該復(fù)印件上并未書寫記賬單位及記賬人姓名,沒有加蓋海江公司公章,該證據(jù)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借款人還款結(jié)欠本息明細表:本金(元)計息起始日期付款結(jié)息日期計息周期(天)年利率新產(chǎn)生利息(元)上期余欠利息(元)應(yīng)付利息總額(元)還款本息總金額(元)歸還利息(元)歸還本金(元)欠息(元)剩余本金(元)100000002013/6/92013/7/103236%320000.000.00320000.00350000.00320000.0030000.000.009970000.0099700002013/7/112013/8/93036%299100.000.00299100.00361666.00299100.0062566.000.009907434.0099074342013/8/102013/9/103236%317037.890.00317037.89361600.00317037.8944562.110.009862871.899862871.892013/9/112013/10/92936%286023.280.00286023.28350000.00286023.2863976.720.009798895.179798895.172013/10/102013/11/83036%293966.860.00293966.86361600.00293966.8667633.140.009731262.039731262.032013/11/92013/12/103236%311400.380.00311400.38350000.00311400.3838599.620.009692662.419692662.412013/12/112014/1/93036%290779.870.00290779.87392660.00290779.87101880.130.009590782.289590782.282014/1/102014/2/83036%287723.470.00287723.47392660.00287723.47104936.530.009485845.759485845.752014/2/92014/3/103036%284575.370.00284575.37354660.00284575.3770084.630.009415761.129415761.122014/3/112014/4/103136%291888.590.00291888.59392600.00291888.59100711.410.009315049.719315049.712014/4/112014/5/133336%307396.640.00307396.64380000.00307394.6672605.341.989242444.379242444.372014/5/142014/6/112936%268030.891.98268032.87392660.00268029.15124630.853.729117813.529117813.522014/6/122014/7/113036%273534.413.72273538.13380000.00273532.60106467.405.539011346.129011346.122014/7/122014/8/143434%292660.005.53292665.53292660.00292660.000.000.009011346.129011346.122014/8/152014/9/284524%270340.380.00270340.38100000.00100000.000.00170340.389011346.129011346.122014/9/292014/10/161836%162204.23170340.38332544.61200000.00200000.000.00132544.619011346.129011346.122014/10/172014/12/95424%324408.46132544.61456953.07200000.00200000.000.00256953.079011346.129011346.122014/12/102015/3/109124%546688.33256953.07803641.40400000.00400000.000.00403641.409011346.129011346.122015/3/112015/4/305136%459578.65403641.40863220.051800000.00863220.05936779.950.008074566.178074566.172015/5/12015/6/306124%328365.690.00328365.69350200.00350200.000.000.008074566.178074566.172015/7/12015/8/134424%236853.940.00236853.9423000.0023000.000.00213853.948074566.178074566.172015/8/142015/9/304825%270000.00213853.94483853.94270000.00270000.000.00213853.948074566.178074566.172015/10/12015/12/238424%452175.71213853.94666029.6520000.0020000.000.00646029.658074566.178074566.172015/12/242016/1/202836%226087.85646029.65872117.50334080.00334080.000.00538037.508074566.178074566.172016/1/212016/6/3016224%872053.15538037.501410090.6520000.0020000.000.001390090.658074566.178074566.172016/7/12016/9/309224%495240.061390090.651885330.7120000.0020000.000.001865330.718074566.178074566.172016/10/12016/12/288924%479090.931865330.712344421.6410000.0010000.000.002334421.648074566.178074566.172016/12/292017/1/252824%150725.242334421.642485146.886000.006000.000.002479146.888074566.178074566.172017/1/262017/4/67124%382196.132479146.882861343.011000.001000.000.002860343.018074566.17綜上所述,上訴人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部分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撤銷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被上訴人韓某某借款本金8074566.1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6日,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欠付利息2860343.01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以8074566.17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18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4180元,由被上訴人韓某某負擔7747.74元,上訴人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衡水海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46432.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234元,由上訴人衡水海江壓濾機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598元,被上訴人韓某某負擔1863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希平 審判員 倪慶華 審判員 張寶芳
書記員:安厚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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