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木行,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勝龍,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汕頭市潮陽區(qū)第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壬才,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鄒江,廣東翰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膠有限公司與被告汕頭市潮陽區(qū)第八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287元,保全費2278元,由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膠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 判 長 杜新民 審 判 員 王志堅 代理審判員 魏俊生
書記員:李維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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