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宇某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高古莊鎮(zhèn)高古莊村南。
法定代表人:龐宗然,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龍,河北聯(lián)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金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該公司職工。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保定市容城縣。
原告衡水宇某服裝有限公司訴被告宋某某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衡水宇某服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衡水宇某服裝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220元,減半收取計1610元由原告衡水宇某服裝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郭 超 審判員 李艷陽審判員李亞東
書記員:王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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