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凱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
賈存良
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凱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和平中路5號。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玲楓,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存良。
被告: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邑蘇正威武大街東側。
法定代表人:周樹群,公司董事長。
原告衡水凱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聯(lián)合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玲楓、賈存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交易行為,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口頭買賣合同關系,且已實際履行,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不影響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原、被告在雙方對帳函上蓋章確認了債務,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對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在來往過程中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其相關供貨義務后,被告應當及時支付原告相應的價款,截止2015年7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9480元,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1948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約定進行付款的行為已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應自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之日起以19480元為基數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衡水凱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948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948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5月27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時止,以后另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交易行為,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口頭買賣合同關系,且已實際履行,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不影響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原、被告在雙方對帳函上蓋章確認了債務,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對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在來往過程中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其相關供貨義務后,被告應當及時支付原告相應的價款,截止2015年7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9480元,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19480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被告未按照約定進行付款的行為已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應自2015年5月27日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之日起以19480元為基數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阿克思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衡水凱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9480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1948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5月27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生效時止,以后另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聯(lián)合
書記員:耿大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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