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
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彭杜鄉(xiāng)陳辛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國良,董事長。
被告: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涂山所騰龍大道21號附78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衡水偉建工程橡膠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請求本院依法凍結被告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之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案件審結后順利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之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案件審結后順利執(zhí)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百零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重慶遠東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chǎn)。
審判長:宋鐵利
書記員: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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