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高某鄉(xiāng)八里莊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耿吉校,系該村村民委員會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柳會卿,系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田亮,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獻平,系河北天漢(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勝敏,系河北天漢(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劉某某。
原告行某某高某村民委員會與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第三人劉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行某某高某村委會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瑞林獨任審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劉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耿吉校到庭、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行某某高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甲方,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劉某某作為乙方,于2016年3月5日簽訂了一份樹苗購銷合同(合同內容詳見樹苗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所述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原告當日付給乙方每棵樹苗定金2元,共3萬元現(xiàn)金。乙方收到3萬元的現(xiàn)金后,由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某某出具收條(收條的主要內容為第三人劉某某所寫,王某某簽名并加蓋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庭審中,負有履行合同給付樹苗義務的乙方被告綠程公司不承認收到此筆款。被告王某某稱,自已雖然給原告出具了現(xiàn)金收條,但實際沒有收款。負有給付樹苗義務的第三人劉某某稱原告給付了3萬元樹苗定金款,原告當時給款時,有原告的負責人耿吉校,王某某和我三個人在場,是在我的家中院子里給的3萬元款,王某某收了款后,給原告出具的收條上簽了名。乙方被告綠程公司及第三人履行核桃樹苗給付義務情況,系綠程公司在2016年3月9日,用車將18000多棵核桃樹苗,送到另一購核桃苗的客戶行某某八里莊村。八里莊村委會接受貨物時,發(fā)現(xiàn)核桃樹苗中夾雜枯死樹苗,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縣農林局一個姓高的技術員又提出所拉樹苗,為未嫁接核桃樹苗、系假苗的說法。之后八里莊村委會要求退貨更換樹苗。雙方對所拉核桃樹苗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未經有關部門鑒定,被告綠程公司又將送去核桃樹苗從行某某八里莊村拉走。2016年3月10日,八里莊村支書田偉星,高某村的支書耿吉校,西玉亭村支書習吉考,又到山西浮山縣找被告王某某聯(lián)系購買核桃樹苗事宜,并到地里查看樹苗,隨行的還有一個姓袁的村支部書記。3月10日聯(lián)系購買核桃樹苗事宜未果,田偉星、耿吉校從山西被告王某某處返回河北。西玉亭村的支書習吉考,和西玉亭村民習小嶺與被告王某某留在山西繼續(xù)尋找核桃樹苗,2016年3月11日,習吉考和習小嶺轉了一天,購買了2980棵合格的核桃樹苗,被告王某某要求西玉亭村支書習吉考多買些,因找不到合格的樹苗,習吉考說不買了。之后習吉考、習小嶺從山西回到行唐,王某某回到了邯鄲,原告與綠程公司及第三人簽訂的樹苗購銷合同也未得到實際履行。庭審中,被告方提交了王某某與第三人劉某某的錄音材料,以證明王某某沒有收取原告3萬元的定金,另外被告方提出行某某八里莊村委會與被告綠程公司、王某某及第三人劉某某為購銷樹苗合同糾紛一案中的證人習吉考、習小嶺的證言也均證明王某某沒有收取高某村委會的3萬元定金。
以上案件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原、被告及第三人簽訂的樹苗購銷合同,被告出具的收款條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行某某高某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綠程公司及第三人劉某某簽訂的樹苗購銷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內容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政策,為有效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高某村委會稱自己履行了約定給付3萬元定金的義務,并提供被告方出具的收款條予以證實,原告主張給付定金義務之說法,被告綠程公司及王某某雖然否認,但提供與第三人劉某某的錄音系履行樹苗義務方內部的事務,并沒有原告承認未給款的錄音。證人習吉考、習小嶺所述給款、催款的情況均屬證人、證言,其效力低于收據(jù)收款條書證,且負有給付樹苗義務的第三人劉某某也自認原告高某村委會給付了乙方3萬元的定金款,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給付3萬元定金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所述原告沒有給定金款的說法,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綠程公司及第三人劉某某收到原告3萬元樹苗定金款后,理應按著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付核桃樹苗的義務,因找不到合格的樹苗,致購銷樹苗合同未得到實際履行。合同未得到履行,責任在履行給付核桃樹苗義務的一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綠程公司及第三人應雙倍返還原告定金款6萬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責任,因王某某不是樹苗購銷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王某某不承擔雙倍返還6萬元款的責任。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雙倍返還原告行某某高某村民委員會定金6萬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由被告邯鄲市綠程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瑞林
書記員: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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