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行某某榮某某物流中心。住所地:石家莊市行某某西外環(huán)北段。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5398867893Y。
法定代表人:呂國琴,該單位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韶剛,河北明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負責人:王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樹政,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行某某榮某某物流中心(以下簡稱榮某某物流中心)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某某物流中心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韶剛、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樹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榮某某物流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三者損失共計175316元;2、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公估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10時05分許,司機王振波駕駛原告的冀A×××××、冀A×××××重型半掛車沿錫海線行駛至760公里+761米處時,與董軍會駕駛的冀A×××××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司機王振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損險等保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上述損失應當由被告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辯稱,在審核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司機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免賠事由的情況下,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所提交的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公估報告被告保險公司表示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18786元。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支付公估費8300元。原告主張施救費5000元,本院酌定按2000元計算。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顯示: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已經(jīng)代賠第三者經(jīng)濟損失25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輛及其他損失的,應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榮某某物流中心的冀A×××××號車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輛損失及其他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依法予以賠償。關于公估費,原告在起訴前單方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所支付的公估費應當由原告負擔。被告保險公司因申請重新鑒定所支付的公估費應當由保險公司負擔。
原告榮某某物流中心的經(jīng)濟損失:
1、車輛損失:118786元;
2、施救費:2000元;
3、代賠第三者損失:2500元;
以上共計123286元。
綜上所述,原告榮某某物流中心要求判令被告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經(jīng)濟損失,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施救費票據(jù)等為證,依法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行某某榮某某物流中心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3286元;
二、駁回原告行某某榮某某物流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6元,減半收取計1903元,由原告行某某榮某某物流中心負擔52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負擔1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明
書記員: 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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