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李坤霞(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康永
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杜立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代表人凌云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永,該公司員工。
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杜立哲、委托代理人李坤霞,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訴稱,自2012年起,原告因業(yè)務需要在被告處投保國內水路、路陸貨物運輸保險。
2014年5月份,原告繼續(xù)在被告處投保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保險責任為單車運輸限額250000元。
2014年10月27日,為原告運輸貨物的冀J×××××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人員劉二更、乘車人晉新宅),在陜西西安西漢高速由西安向漢中方向澇峪口安檢站前方與陜B×××××、B0414掛車(駕駛人趙光喜)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劉二更、晉新宅死亡,車損貨損。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得到消息后及時通知了被告。
后因貨物全部損失原告向被告理賠,被告拒賠。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貨物損失費用2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預約保險協(xié)議中,在保證部分第二條約定,投保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交清前保險合同不生效,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沒有交納保費,所以沒有在出險期間在我公司投保,保險合同不生效,我司沒有賠償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不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簽訂的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定期申報投保類),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
但是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實際交付保險費用,是每月不定期支付,被告已經接受該原告的交費方式,并未提出異議,應視為被告認可雙方的履行方式,并且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交納保險費,被告繼續(xù)收取,故原、被告的貨物運輸并未解除,應為有效協(xié)議,被告應按約定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
對于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麻山藥的損失,保定大雁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91800元,被告稱資產評估報告書對于麻山藥的損失金額沒有扣除相應的殘值不予認可損失數(shù)額,但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足以反駁該結論,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辯稱,對于公估費不予承擔的意見,因公估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和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本院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損失為麻山藥損失91800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938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投保的國內水路、路陸貨物運輸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損失93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2017元,原告負擔22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與被告簽訂的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定期申報投保類),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
但是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實際交付保險費用,是每月不定期支付,被告已經接受該原告的交費方式,并未提出異議,應視為被告認可雙方的履行方式,并且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交納保險費,被告繼續(xù)收取,故原、被告的貨物運輸并未解除,應為有效協(xié)議,被告應按約定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
對于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麻山藥的損失,保定大雁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91800元,被告稱資產評估報告書對于麻山藥的損失金額沒有扣除相應的殘值不予認可損失數(shù)額,但被告未提交證據(jù)足以反駁該結論,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辯稱,對于公估費不予承擔的意見,因公估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和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本院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損失為麻山藥損失91800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938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投保的國內水路、路陸貨物運輸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蠡縣根生麻山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損失93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2017元,原告負擔2238元。
審判長:王玉梅
審判員:王建蘭
審判員:谷群僧
書記員:崔少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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