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正大壓縮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經濟開發(fā)區(qū)乳泉大道10號。法定代表人:張金娥,該公司董事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鈞,安徽淮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臨城國源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臨城經濟開發(fā)區(qū)臨城大道與107交叉口南行500米路東。法定代表人:李強,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建星,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蚌埠市正大壓縮機有限公司與被告臨城國源燃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正大壓縮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蚌埠市正大壓縮機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3700元,減半收取計1850元,由原告蚌埠市正大壓縮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麗芳
書記員: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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