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濤,系藏某某丈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隆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忠賢,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藏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韓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14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藏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在其股票賬戶內的永太科技股票2100股,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案件審理過程中股票損失10000元,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26000元,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及財產保全費用,被上訴人承擔案件繼續(xù)審理造成上訴人新增加經濟損失5000元(含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事實與理由:在認定事實方面,一審法院有證不認,認定事實錯誤。1.上訴人提供證據包括報警記錄、趙雙國做偽證、微信記錄、短信記錄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認證。2.被上訴人韓某某根本沒有在廣發(f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廣安門營業(yè)部開設賬戶用于炒股。3.被上訴人韓某某在(2016)冀0525民初631號案件審理中明確表示2015年12月31日分別購買了亞太科技500股、航天通信500股,而2015年12月31日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股票賬戶內購買了1500股航天通信的事實。4.被上訴人捏造事實,根據(2016)冀0525民初631號庭審記錄和此次被告所提出2016年1月5日購買航天通信2400股,事實根本不存在,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所說3400股永太科技股票為其所有。5.解衛(wèi)朋起訴一案提出撤訴是為了便于本案的審理才進行的撤訴行為,并不說明該案已經生效。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韓某某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所主張的3000股永太科技股票系被上訴人自己出資購買,與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關系,且被上訴人所購買的股票共計3600股,與其所主張的3000股并不一致,且被上訴人所購買股票合款62304元,與上訴人主張的炒股款32900元并不一致。上訴人主張的股票買入次數與價值自相矛盾,難圓其說。至于上訴人所主張的各項損失,與被上訴人無關,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藏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返還原告在被告股票賬戶內的股票永太科技2100股;2.被告承擔原告股票損失10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其他經濟損失26000元;4.被告承擔訴訟費、申請費。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股票賬戶內的金融資產原則上屬于開戶人所有。非開戶人主張開戶人股票賬戶內的金融資產歸其所有的,應當負有證實雙方之間存在委托理財、借用賬戶或合伙炒股等法律關系的舉證義務,且其主張的金融資產應當能夠與開戶人的自有金融資產相區(qū)別。本案中,上訴人藏某某主張其委托韓某某操作炒股,但未舉證證實雙方存在委托理財等其他法律關系,更未舉證證實其指示韓某某購買何種股票的事實,且藏某某代理人在二審中稱“韓某某將賬號、密碼告訴給藏某某,可以自己買賣股票”,但藏某某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存在其操作韓某某股票賬戶交易股票的事實,加之韓某某對藏某某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因此上訴人藏某某要求認定韓某某股票賬戶內2100股永太科技股票歸其所有并予以返還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诖?,藏某某要求韓某某賠償股票損失和其他經濟損失的主張,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藏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2元,由上訴人藏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永勝 代理審判員 崔麗華 代理審判員 李智敏
書記員:張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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