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薛某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蔚縣。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蔚縣。
委托代理人:薛成?。ㄏ笛δ持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
上訴人薛某午因與被上訴人康某某、薛某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物權變動是法律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實的產(chǎn)物,不是登記機關登記行為的產(chǎn)物。結合本案,一審詢問康某某筆錄載明“公司經(jīng)常有五六十萬流動現(xiàn)金,我直接從公司提現(xiàn)金去取的車”。一審庭審筆錄載明:“這26萬元是從家里拿了8萬元現(xiàn)金,從他們經(jīng)營的牌攤上拿了18萬元現(xiàn)金,沒有從銀行提款”,此說法前后矛盾。此外,薛向?qū)?、白建新證明王文賢沒有開過煤站。薛某是否欠王文賢煤款,康某某是否合法取得涉案車輛。應予查清。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薛某午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萬軍 審判員 武建君 審判員 雷 鵬
書記員: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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