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德檢一部刑不訴〔2020〕107號
被不起訴人薛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6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德惠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薛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上午12時許,被不起訴人薛某某伙同劉某某在明知是禁漁期期間為了自己食用在天臺鎮(zhèn)華家村劉家屯房后伊通河內使用小于規(guī)定最小網目尺寸的漁具非法捕撈河魚,捕撈的魚共12.2市斤,被天臺派出所民警抓獲,經測量所打鯽魚、鯉魚等最大的不超過30厘米,小的6.7厘米的事實。到案后劉福學如實供述,認罪認罰。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薛某某公民戶籍信息書證;
2.證人姜某某等人證言;
3.被不起訴人薛某某供述與辯解;
4.勘驗筆錄;
5.訊問光盤。
本院認為,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薛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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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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