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佳吉,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qū)。
申請人薛某申請宣告馬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薛某稱,其與被申請人馬某某系夫妻關系。被申請人于2003年6月突發(fā)腦溢血昏迷,手術后遺癥明顯,語言和行動均存在明顯障礙,意識不清,間歇性發(fā)作癲癇,經(jīng)康復訓練后仍無明顯好轉。為保證被申請人的民事權利實現(xiàn),故向法院申請宣告馬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薛某與被申請人馬某某系夫妻關系,被申請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經(jīng)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馬某某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2、被鑒定人馬某某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被鑒定人馬某某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經(jīng)司法鑒定結論為馬某某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申請人薛某要求宣告被申請人馬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有事實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馬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黃琴英
書記員:張瑩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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