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德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某區(qū)。
訴訟委托代理人:王俊梅,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石某某北薛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石某某北薛某某。
法定代表人:薛永軍,系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叔紅,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薛德昌與石家莊市鹿某區(qū)石某某北薛某某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薛德昌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薛德昌撤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薛德昌負擔。
審判員 姬文鵬
書記員: 邢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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