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系死者妻子。
原告薛某某。系死者兒子。
原告方應英。系死者母親。
以上三原告代理人黃清章,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
被告龔某某。
委托代理人厲關友。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薛某某、薛某某、方應英訴被告陳某某、龔某某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訴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孔健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某某、薛某某、方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清章,被告陳某某、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厲關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方幫志受被告陳某某的雇請,駕駛陳某某所有的拖拉機,義務為被告龔某某到趙集鄉(xiāng)劃木料,在回來的途中,因拖拉機無燈光、駕駛蓬等因素,造成翻車致方幫志死亡的事故。2013年3月16日,在鄒市村委會的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方幫志死亡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兩被告給予我們死亡補償金20萬元,具體付款方式為: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付5萬元,2013年3月31日前付5萬元,余下10萬元分兩次付清,即2014年6月30日前付5萬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5萬元。
還查明,被告陳某某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方支付5萬元,2013年4月5日向原告支付2萬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方幫志死亡補償協(xié)議》系雙方簽字認可,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照簽訂的協(xié)議履行義務。本案中,兩被告未按期履行協(xié)議內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被告的辯論意見,因協(xié)議系雙方簽字認可并經見證人簽字認可,故協(xié)議本身真是有效。另外,被告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故對被告的辯論意見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71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告黎天豪與被告王逸豐、張仕倫、鄒自強、李昱辰于2014年1月15日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黎天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孔 健
書記員:曾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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