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華磊,河北晨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郝智,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坡,該公司員工。
原告薄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薄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薄某某承擔。
審判員 李虎誠
書記員: 張樹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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