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某某
姜其軍(山東祺君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蘇某某
管繼博(山東臨沂河東銀城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
于振祥
姜守峰
原告: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其軍,山東祺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村居民。
被告: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村居民。
以上兩
被告
委托代理人:管繼博,臨沂河東銀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臨沂公司)。
負責人:李連亮,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振祥、姜守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薄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蘇某某、人民財保臨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姜其軍,被告蘇某某,被告李某某、蘇某某二人的委托代理人管繼博,被告人民財保臨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守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4時4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臨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路通厲家寨路口處時,因躲避由南向北行駛的車輛,該小型轎車車頭正面與由北向南駛入路口的薄某某駕駛的魯Q×××××號二輪摩托車左側發(fā)生碰撞,造成薄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9月9日,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作出臨公交莒認字(2013)第24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薄某某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薄某某入住莒南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77天,空掛床位35天,實際住院42天。原告薄某某共支出醫(yī)療費51282.97元,被告李某某為原告薄某某墊付醫(yī)療費50650元。12月21日,臨沂誠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誠證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810號關于薄某某傷殘程度等事項鑒定意見書,鑒定:薄某某之損傷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護理時限為120日,內(nèi)固定取出費用6000元。原告薄某某與其妻子孫運秀共同撫養(yǎng)女兒薄春華、兒子薄峰。薄春華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要被撫養(yǎng)3年。薄峰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需要被撫養(yǎng)12年。薄某某、薄春華、薄峰均居住在臨沂臨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坪山鎮(zhèn)山底村,屬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人均每天可支配收入為70.56元。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778元。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薄某某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魯Q×××××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臨沂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被告人民財保臨沂公司首先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不足部分,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被告蘇某某是魯Q×××××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被告李某某是蘇某某雇用的駕駛員,在本次交通事故有重大過失,被告蘇某某應對原告薄某某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關于醫(yī)療費,原告薄某某空掛床位35天,應當從住院醫(yī)療費中扣除每天的床位費20元,共計700元,本院確認的醫(yī)療費為50582.97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每天按8元計算,該數(shù)額應為336元;關于護理費,原告方居住在城鎮(zhèn),其護理人員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應為8467.20元(70.56元/天×120天);關于誤工費,原告的損傷已經(jīng)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誤工損失日應當計算到評殘之日,自2013年8月29日受傷至12月11日評殘,薄某某的誤工損失日為102天,原告方居住在城鎮(zhèn),其誤工費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誤工費應為7197.12元(70.56元/天×102天)元。關于傷殘賠償金,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對于其傷殘賠償標準應按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計算20年,傷殘賠償金為51510元(25755元/年×20年×10%);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薄某某之女薄春華15歲,之子薄峰6歲,薄春華、薄峰撫養(yǎng)費均按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778元分別計算3年、12年,薄春華、薄峰生活費分別為47334元、189336元,薄春華、薄峰均由薄某某及其妻子孫運秀共同撫養(yǎng),薄某某依法應負擔的部分為11833.50元(47334元÷2人+189336元÷2人)×10%;關于二次手術費,法醫(yī)鑒定書認定原告薄某某內(nèi)固定取出術需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傷情及往返里程等情況,本院酌定以1000元為宜;關于精神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本院酌定該數(shù)額以1000元為宜;關于車輛損失,根據(jù)車物定損結論書,其主張的車損43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關于施救費、法醫(yī)鑒定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鑒定費為810元,施救費200元。
綜上,原告薄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39366.79元,其中醫(yī)療費5058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6元(8元/天×42)、誤工費7197.12元(70.56元/天×102天)、護理費8467.20元(70.56元/天×120天)、傷殘賠償金63343.50元(51510元+11833.5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430元、施救費200元、法醫(yī)鑒定費81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薄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197.12元、護理費8467.20元、傷殘賠償金63343.5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430元,以上賠償數(shù)額合計91419.82元;二、原告薄某某尚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醫(yī)療費4058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6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施救費200元、法醫(yī)鑒定費810元,以上共計47928.97元,由被告蘇某某賠償全部;(被告蘇某某已墊付50650元)三、被告李某某對被告蘇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薄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至二項判決內(nèi)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720元,共計3020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全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和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薄某某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魯Q×××××號小型轎車在人民財保臨沂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被告人民財保臨沂公司首先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不足部分,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被告蘇某某是魯Q×××××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被告李某某是蘇某某雇用的駕駛員,在本次交通事故有重大過失,被告蘇某某應對原告薄某某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關于醫(yī)療費,原告薄某某空掛床位35天,應當從住院醫(yī)療費中扣除每天的床位費20元,共計700元,本院確認的醫(yī)療費為50582.97元;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天數(shù)每天按8元計算,該數(shù)額應為336元;關于護理費,原告方居住在城鎮(zhèn),其護理人員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護理費應為8467.20元(70.56元/天×120天);關于誤工費,原告的損傷已經(jīng)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誤工損失日應當計算到評殘之日,自2013年8月29日受傷至12月11日評殘,薄某某的誤工損失日為102天,原告方居住在城鎮(zhèn),其誤工費按照城鎮(zhèn)居民計算,誤工費應為7197.12元(70.56元/天×102天)元。關于傷殘賠償金,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對于其傷殘賠償標準應按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計算20年,傷殘賠償金為51510元(25755元/年×20年×10%);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薄某某之女薄春華15歲,之子薄峰6歲,薄春華、薄峰撫養(yǎng)費均按2012年度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5778元分別計算3年、12年,薄春華、薄峰生活費分別為47334元、189336元,薄春華、薄峰均由薄某某及其妻子孫運秀共同撫養(yǎng),薄某某依法應負擔的部分為11833.50元(47334元÷2人+189336元÷2人)×10%;關于二次手術費,法醫(yī)鑒定書認定原告薄某某內(nèi)固定取出術需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結合原告住院時間、傷情及往返里程等情況,本院酌定以1000元為宜;關于精神撫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本院酌定該數(shù)額以1000元為宜;關于車輛損失,根據(jù)車物定損結論書,其主張的車損43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關于施救費、法醫(yī)鑒定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鑒定費為810元,施救費200元。
綜上,原告薄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39366.79元,其中醫(yī)療費5058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6元(8元/天×42)、誤工費7197.12元(70.56元/天×102天)、護理費8467.20元(70.56元/天×120天)、傷殘賠償金63343.50元(51510元+11833.50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430元、施救費200元、法醫(yī)鑒定費81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薄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7197.12元、護理費8467.20元、傷殘賠償金63343.5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430元,以上賠償數(shù)額合計91419.82元;二、原告薄某某尚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醫(yī)療費4058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6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施救費200元、法醫(yī)鑒定費810元,以上共計47928.97元,由被告蘇某某賠償全部;(被告蘇某某已墊付50650元)三、被告李某某對被告蘇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薄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至二項判決內(nèi)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保全費720元,共計3020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全部。
審判長:劉世清
審判員:魏本迎
審判員:盧立新
書記員: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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