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雙
薄某
張啟波(黑龍江釜民律師事務所)
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
劉鳳卿(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
楊威
郭萍
姜海濤
王錄江
原告薄雙,現(xiàn)住綏化市。
法定代理人薄丙太。
原告薄某,現(xiàn)住哈爾濱市。
委托代理人張啟波,黑龍江釜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
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
地址:綏化市北林區(qū)南二西路,組織機構代碼:73965XXXX。
法定代表人殷躍章,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鳳卿,黑龍江三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威,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郭萍,現(xiàn)住綏化市。
被告姜海濤,現(xiàn)住綏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錄江。
原告薄雙、薄某與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以下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楊威、姜海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那守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薄雙的法定代理人薄丙太、原告薄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啟波、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鳳卿、被告楊威的委托代理人郭萍、被告姜海濤的委托代理人王錄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薄雙、薄某、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楊威、姜海濤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作為交強險的保險機構,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范圍為:醫(yī)療費項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與被告姜海濤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即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姜海濤承擔30%的賠償責任。關于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guī)定,司法鑒定費作為評定人身傷害所必然發(fā)生的損失,沒有納入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未排除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外,應當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承擔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規(guī)定。故法醫(yī)鑒定費用應屬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原告薄雙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5737.35元、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0275元(49320元/年÷360天15天2人+49320元/年÷360天45天)、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23262.35元;原告薄某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353.45元、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天7天)、護理費959元(49320元/年÷360天7天)、誤工費5016.17元(3500元/年÷30天43天)、交通費200元,合計9879.12元。二原告訴請合法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部分應予支持。二原告訴請合理部分不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因此,被告楊威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威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薄雙醫(yī)療費項8228元、護理費10275元、交通費200元,計1807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薄雙4559.35的70%,即3192元。兩項合計2189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
二、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薄某醫(yī)療費項1772元、護理費959元、誤工費5016.17元、交通費200元,合計7947.17;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薄某1931.45的70%,即1352元。兩項合計9299.1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薄某。
三、被告姜海濤賠償原告薄雙超出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損失4559.35的30%,即1368元;姜海濤賠償原告薄某超出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損失1931.45的30%,即57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薄雙。
四、原告薄雙返還被告楊威墊付的醫(yī)療費58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元,減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楊威承擔220元,被告姜海濤承擔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薄雙、薄某、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楊威、姜海濤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均無異議。綏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北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結論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钡囊?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作為交強險的保險機構,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應當依法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的范圍為:醫(yī)療費項10000元、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與被告姜海濤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即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姜海濤承擔30%的賠償責任。關于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jù)《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相關規(guī)定,司法鑒定費作為評定人身傷害所必然發(fā)生的損失,沒有納入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未排除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外,應當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承擔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規(guī)定。故法醫(yī)鑒定費用應屬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原告薄雙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5737.35元、伙食補助費750元(50元/天15天)、護理費10275元(49320元/年÷360天15天2人+49320元/年÷360天45天)、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23262.35元;原告薄某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353.45元、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天7天)、護理費959元(49320元/年÷360天7天)、誤工費5016.17元(3500元/年÷30天43天)、交通費200元,合計9879.12元。二原告訴請合法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部分應予支持。二原告訴請合理部分不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范圍,因此,被告楊威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威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薄雙醫(yī)療費項8228元、護理費10275元、交通費200元,計18073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薄雙4559.35的70%,即3192元。兩項合計2189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
二、被告太平洋財險綏化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薄某醫(yī)療費項1772元、護理費959元、誤工費5016.17元、交通費200元,合計7947.17;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薄某1931.45的70%,即1352元。兩項合計9299.1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薄某。
三、被告姜海濤賠償原告薄雙超出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損失4559.35的30%,即1368元;姜海濤賠償原告薄某超出交強險責任賠償范圍損失1931.45的30%,即57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薄雙。
四、原告薄雙返還被告楊威墊付的醫(yī)療費58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元,減半收取315元,由被告楊威承擔220元,被告姜海濤承擔95元。
審判長:那守信
書記員: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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