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紅軍,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某某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計息按照月息2分計算,從2017年5月26日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本金為止);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對該筆借款承擔擔保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被告胡某某以承接工程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蔡某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約定借款時間為一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并出具了借條一份,還約定了還款利息為月息一分,每三個月結(jié)一次息,若違約則利息按月息兩分計算。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了被告胡某某人民幣200000元,被告胡某某違反約定,一次利息都未與原告結(jié)算。原告蔡某多次向被告胡某某催要利息都沒有結(jié)果。被告王某某出于朋友關系,自愿承擔擔保責任,并且在借條上簽字確認了“擔保人王某某”的內(nèi)容。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兩被告都沒有積極配合。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蔡某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被告胡某某答辯稱,原告訴求的事實不成立,被告與原告雖簽訂了相關手續(xù),其實并沒有實際支付,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答辯稱,被告王某某雖在擔保人一欄簽了名,但當時的擔保意圖是被告胡某某還不了他再還,在原告追索被告胡某某借款無果的情況下?lián)H瞬懦袚熑?。王某某的擔保行為屬一般保證責任,該責任為補充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胡某某、王某某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胡某某以承接工程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蔡某借款400000元。借款當日,原告向被告胡某某個人賬戶上分兩次轉(zhuǎn)款135000元、2000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蔡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蔡朋現(xiàn)金肆拾萬元整,月息貳分,2015年8月14日歸還,證明人、擔保人王某某,借款人胡某某,日期2015年2月14日”。2017年5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蔡某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內(nèi)容為“2015年2月14日借蔡某肆拾萬人民幣,結(jié)算至2017年5月26日,利息為貳拾萬,以還款本金貳拾萬,利息貳拾萬,共肆拾萬,下欠貳拾萬本金以打借條,特此證明,胡某某,日期2017年5月26日”。2017年5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蔡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內(nèi)容為“今借到蔡某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約定2018年5月26日還清,借期壹年,月息壹分,每三個月付一次息。如違約利息按月利率兩分計算,借款人胡某某、擔保人王某某,日期2017年5月26日”。此后,被告胡某某一直未向原告蔡某還款。
原告蔡某與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黃芳獨任審判,于2018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被告胡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紅軍,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某欠原告蔡某借款共計人民幣20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有原告支付借款的轉(zhuǎn)賬憑據(jù)及被告胡某某出具的證明及借條在卷證實,被告胡某某對所欠原告蔡某借款應承擔償還義務。被告胡某某在借據(jù)中承諾2018年5月26日還清,借期一年,月息1%,每三個月付一次息,如違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被告胡某某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蔡某主張被告胡某某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在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蔡某出具的借條上簽字擔保,表明愿意為被告胡某某所欠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約束力,故被告王某某對被告胡某某所欠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胡某某抗辯稱,借款事實不成立,雙方雖簽訂了借款手續(xù),但并沒有實際交付。因原告向本庭提交了向被告胡某某個人賬戶上轉(zhuǎn)款的憑據(jù),故對被告胡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某抗辯稱,其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該責任為補充責任,因被告王某某在簽字擔保時并未約定為一般擔保,故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蔡某償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5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胡某某應支付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20元,減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芳
書記員: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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