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高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鐘祥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俊,鐘祥市胡集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臺前縣。
被告:臺前縣祥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臺前縣新城集聚區(qū)西環(huán)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王成孝,總經理。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陽區(qū)北海路歸德路交叉口西(商丘市郊區(qū)供電公司綜合樓1層、5層)。
代表人:馬歡,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紀偉,河南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開封市大梁路216號合旺園1號樓。
代表人:蔡晗,總經理。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57504.5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本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高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俊,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商丘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紀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臺前縣祥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通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開封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2017年1月7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豫J×××××-豫J×××××重型半掛車,與原告蔡高品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碰撞,造成電動自行車受損,原告蔡高品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蔡高品受傷后在荊門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4天,共開支醫(yī)療費15988.5元。出院后經荊門今宋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等級為10級,賠償指數(shù)為12%,后期治療費為5000元,護理期為60天,并開支鑒定費2280元。
2017年7月14日,被告商丘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對原告蔡高品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后因被告商丘保險公司未按期繳納鑒定費用,按自動放棄重新鑒定處理。
事故責任劃分
該事故經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蔡高品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認定被告王某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賠償責任。
車輛投保情況
豫J×××××-豫J×××××重型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祥通公司,豫J×××××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商丘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豫J×××××半掛牽引車及豫J×××××掛車在被告開封保險公司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分別100萬元和5萬元,含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三、醫(yī)療費:15988.5元。
根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認定為15988.5元。
四、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680元(20元/天×34天)。
六、護理費:5371.6元(32677元/年÷365天×60天)。
七、殘疾賠償金24684.24元(29386元/年×7年×12%)。
因原告蔡高品提交的《鐘祥市人民政府關于將橋垱村民委員會改制為橋垱居民委員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鐘祥市民政局關于同意成立胡集等四個社區(qū)居委會的批復》、鐘祥市胡集鎮(zhèn)橋垱社區(qū)居民委員的證明,證實原告系橋垱社區(qū)居民,故原告蔡高品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八、鑒定費:2280元。
根據(jù)鑒定費票據(jù)認定為2280元。
九、交通費:300元。
酌情認定為300元。
十、精神撫慰金:3000元。
根據(jù)交通事故情況,結合當?shù)氐钠骄钏?,精神撫慰?000元未超出合理范圍。
判決依據(jù)及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蔡高品的經濟損失合計57304.34元。由被告商丘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43355.84元;超出部分由被告開封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13948.5元。因被告商丘保險公司和開封保險公司足以賠償,故被告判決王某某、祥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蔡高品經濟損失43355.84元;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蔡高品經濟損失13948.5元;
三、駁回原告蔡高品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0元,減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蔡高品承擔35元,被告王某某承擔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年紅
法官助理孔健 書記員曾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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