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芳,河北永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鄒藝娜,河北永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蔡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法院(2017)冀0629民初6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法院(2017)冀0629民初69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蔡某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153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曲 剛
審判員 祁 峰
審判員 王寶智
書記員: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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